原创(深圳建设用地总规模)深圳:“城市更新”引发“合作建房”地皮方反悔,出资方、买家权益如何保护?|深圳“小产权房”争议解决研究,深圳市规划土地,

01看房团    2022-11-30    158

作者|张茂荣

房地产争论化解专家、滕昭辩护律师团队/粤湾辩护律师联盟 首席辩护律师

萨温齐:重大疑难杂症繁杂房地产刑事案件

不可否认,深圳旧区、农民楼等“发展史遗留下来违法建筑”基本都是通过“密切合作建房”方式修建于上世纪中后期(官地方出地,卢戈韦掏钱,建好平分成),随着旧区步伐的加快,很多面临拆毁复建,巨大利益驱使下,部分官地方开始善人,以《密切合作建房协定》合宪为由许诺,试图收下征地补偿(迁离)权益,由此引起官地方、卢戈韦、买主(有的是已经发生行大运买卖)多番主体的繁杂民事诉讼。

官地方主张《密切合作建房协定》合宪不外乎是以下几个方面的理据:

1、房屋修建在宅基地上,性质属于小产权房,违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硬性明确规定;

2、没有取得总体规划许可,违背吉莱硬性明确规定,损害社会风气公权力;

3、卢戈韦并非村中居民,不具有权利人身分,控股公司亦只认村中居民,两口子外来者。

上述第1点理据或许无法设立,因为深圳市“统征”、“统转”后早已没有了集体土地,不存有内地宅基地上立小产权房的情况。

第3点理据也无法设立,原因是城镇化后,官地方原居民身分也已经转成吉莱,与卢戈韦有别,控股公司并非原则上机构,无权确认密切合作建房所建房屋的权利归属于。

第2点理据确实存有,也是法院判定《密切合作建房协定》曾效力绕不过去的坎,但是否就或许了《密切合作建房协定》合宪,所建房屋及其拆补权益归属于官地方,卢戈韦只能取回本金了呢?

或许并非!

深圳发展史违章建筑的概念、种类、作法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地把握社会风气信仰自由这一法制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项法律制度、每一个稽查决定、每多宗民事刑事案件中都感受到信仰自由。”

据此,信仰自由是社会风气主义法制的价值追求,民事是维护社会风气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民事活动的核心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当法律的适用明显违背信仰自由、违背诚实信用时,便不再机械适用。

以笔者接访的深圳市皇岗村为例,地处深圳福田核心地段,卓越地产拆毁复建后迁离房单价至少在10-15万/平米之间,一套五六十平米的房子,迁离后价值至少在五六百万以上(当初只是十几万的投资款),哪一栋房子的一半没有三四百平米,价值不在数千万?

官地方指望借助法律确认《密切合作建房协定》合宪,让卢戈韦、买家拿点本金走人,自己占有全部迁离权益,如法律予以支持,那整个深圳市岂并非乱了套了?——要知道,这种“发展史遗留下来违法建筑”在深圳住房体系中可是占据半壁江山的,拆毁复建后货值远远高于合法的商品房!

可欣的是,法律是死的,但法官并非傻子,一律判决合宪、退房退款既不利于社会风气的稳定,也与社会风气信仰自由背道而驰,故而实践中深圳法院已经越来越不支持官地方的民事诉讼请求了。

买绿本房遇“旧区”,如何强制原业主注销产证?

根据民事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居中裁决,仅对双方争论的焦点进行审理判断,不支持原告诉求,需要被告提出合法的抗辩,驳回了官地方诉求,怎么化解迁离房归属于问题,“以什么样的理据提出,并让法院采纳自己的抗辩理据”,“如何抛开《密切合作建房协定》的形式,直抵核心,争得密切合作建房迁离房权益”,是被告(卢戈韦、买主)必须要考虑且不容错误的。——争论化解方案的选择至关重要!

以笔者正在代理的一栋深圳市罗湖区蔡屋围旧区项目农民房为例:该房产被他人直接与开发商签署了搬迁补偿协定,客户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开发商京基地产与他人签署的协定合宪,并以同样内容与己方签约,历时数年,一二审均遭败诉驳回,现又委托笔者以其他事由起诉并获法院受理,即是争论化解方案重要性的铁证。

辩护律师工作就是纠纷化解方案“确定+执行”的过程,“纠纷化解方案”就是纠纷化解的思路、途径、方法、渠道,类似于战争谋略、行动纲领,化解的是“官司怎么打”的问题;相对于“执行”来说,“核心化解方案的确定”是对辩护律师专业水平和经验的考验,几乎没有试错机会,因为试错成本就是整个官司的败诉,且不可复盘重来,代价不可承受!

买“违法建筑”,遇“旧区”,遭“卖方许诺”,咋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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