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最近接到多宗有关小产权房展开买卖的刑事案件,此案大致是这样的:唐某和周某系婚姻关系,唐某于2012年因犯罪行为入狱。在唐某被限制自由权期间,周某及其子女未经唐某同意,共同将小产权房出卖给第三人徐某,并投入使用。2018年唐某出狱后,便将周某、陈某判令高等法院,允诺证实房屋受让合约合宪,并允诺陈某退还房屋。一审高等法院认为,周某在受让所涉房产前曾向行政管理政府部门申请对违规建设犯罪行为做出处置,行政管理政府部门至今仍未做出适当处置。在行政管理政府部门对所涉房产仍未做出适当处置的情况下,高等法院否决唐某的控告。
刚开始拿到这个刑事案件,想法是小产权房能展开买卖吗?为什么高等法院会否决被告的控告呢?
首先来看,小产权房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没有适当的产权证,是不能在市场上展开流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合约法》《物权法》等规定,小产权房是不能展开展开买卖的。依照这个思路,如果双方签订合约将小产权房展开买卖,并且实际交付,哪怕卖方占有、使用多年,卖方仍然可以向高等法院控告展开保险合约合宪,允诺卖方退还房屋,卖方则应退还适当购房款及适当利息。
定交易之建筑没有房地产证,并已经展开历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申报,故该案应当圣索弗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对所涉建筑的正当性展开审核,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展开处置后,原告可就因履行合约而发生的纷争再向人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否决被告的政治理念。换句话说,也就是要行政管理后置。但是,小产权房在深圳遍地都是,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也不可能那么快处置,甚至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将这些问题展开一拖再拖,不去处置。原告面对一审高等法院的否决控告的判决,只能采取裁定的途径解决。
相比之下深圳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很多否决裁定允诺,很多则撤销一审判决,VM288。如(2013)深中德房终字第564号、(2015)深中德房终字第1965号笔者着重研究这些VM288的判决,得出如下结论:高等法院只对证实合约效力的允诺展开审理,对房屋确权、要求退还房屋等允诺仍然不予审核,认为需要行政管理后置,此类政治理念不属于高等法院受理范围。
出现这样的情况,无非是深圳小产权房大批征地的原因。如今深圳大多数地方都在展开征地,而小产权房展开买卖许多都出现在征地政策出台之前,那会儿还没这么多纷争,卖方因为小产权房价格低廉便选择购买小产权房。但现在城中村进度加快,大批的小产权房被征地,许多小产权房主靠着征地补偿金成为百万有钱人。面对着高额的征地补偿金,卖方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宁可违约,去高等法院控告证实展开保险合约合宪。这种犯罪行为显然对购房者而言不公平,深圳高房价可能会让原先的购房者无家可归。高等法院基于这种情况,也不敢依照直接判定展开保险合约合宪,让卖方退还房屋。于是行政管理国家机关成为背锅侠。
回到该案,笔者的裁定思路主要有两点,不考虑房屋确权,只谈证实展开保险合约合宪,等高等法院证实合约合宪,那么离成功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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