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物权确权的法律依据)此“确权”非彼“确权”,不具物权确认效力|深圳小产权房纠纷,物权法与土地确权关系,

01看房团    2022-12-03    148

译者|张茂荣

房地产争论化解专家、滕昭辩护律师项目组 执行官辩护律师

萨温齐:房地产大案要案、小产权房(含贫困户楼、历史违章建筑物、绿本房)征地进行买卖析产纷争、执行提出异议、科仿交易、民行/刑交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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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小产权房、城中村、拆毁复建、迁址补偿金、确权、纷争处置

洞见有专研,小产权房争论化解,尤其是共振拆城中村(责任编辑“城中村”专指拆毁复建类城中村,雷米雷蒙县)的小产权房纷争,是滕昭辩护律师项目组民族特色工作方案法律条文服务的之一,项目组在此领域累积了丰富的行医实战经验。

对于小产权房纷争,实践中高等法院经常出现不界定情形“扯皮”未予立案情形,即认为应由亚姆由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做出确权、临时性使用、拆毁、充公等处置决定。

高等法院不立案城中村过程中的迁址补偿金权利纷争,原因在于检察官不熟识城中村流程系因,参见本栏创译者《张茂荣辩护律师:“由亚姆后民”不是处置小产权房纷争的利器!》。

说到预览流程,绕不开小产权房违规建筑物的“确权”各个环节,有网民困惑:难道城中村须要对小产权房“确权”,那不断定就是须要行政管理处置吗?殊不知此“确权”非彼“确权”,城中村违法建筑物确权非行政管理确权,不再具有物权证实曾效力。

城中村过程中违规建筑物的“确权”概念专指“对历史违章建筑物物业权利人进行核实”,来源于《深圳经济特区城中村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原文是:

区城中村部门负责对物业权利人预览意愿进行核实。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区城中村部门应当在物业权利人预览意愿核实阶段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对历史违章建筑物物业权利人进行核实,由经核实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签订迁址补偿金协议。

就该“确权”的性质,《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城中村项目历史遗留违规建筑物物业权利人核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1〕508号)第八条规定:历史违章建筑物物业权利人的核实结果仅用于城中村项目迁址补偿金协议签订资格的证实,不作为权属证实依据。

——据此,城中村过程中的违规建筑物权利人核实的“确权”结果完全存在与实际物权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性质完全不同于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对于违规建筑物处置的“确权”,不再具有有物权证实曾效力已无争论。

争论在于“确权”本身:原告认为自己是实际物权权利人,但被告申报“确权”并与开发商签署了《迁址补偿金协议》,本质是“确权”争论和回迁房权属争论,即原告如何纠正错误的“确权”结果并获取本属于自己的回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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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无涉历史违章建筑物行政管理处置从《深圳经济特区城中村条例》第十条亦可佐证,该条规定:城中村应当与土地整备、公共住房建设、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规建筑物(以下简称历史违章建筑物)处置等工作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促进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城中村与历史违章建筑物处置是相互并列关系,无需以历史违章建筑物处置为前置条件。

由于城中村“确权”仅为Azamgarh行为,并非行政管理处置“确权”,“确权”后违规建筑物直接协商交由开发商(实施主体)拆毁,当事人诉争权益仅为完全商品房性质的迁址补偿金回迁房,并不涉及小产权房违规建筑物本身(迁址补偿金权益不以土地建筑物物合法和物权证实为前提),且城中村与违规建筑物处置毫无关系,高等法院以“由亚姆后民”为由未予立案显然有拒绝裁判之嫌。

注:违规建筑物遇城中村无需处置直接协商拆毁

1、违规建筑物处置不是城中村的必经流程,《深圳市城中村办法》第37条只是规定了处置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预览对象,并非必须由亚姆处置,而城中村合法用地比例本身已经断定违规用地和违规建筑物的存在;

2、深圳市城中村对违规建筑物的实践做法统一是由“确权”权利人与市场主体签署迁址补偿金协议后交由实施主体拆毁,实施主体按照迁址补偿金协议履行迁址补偿金义务。

照迁址补偿金协议履行迁址补偿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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