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条文,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次的体制改革,在很多方面有所作为,最大的看点是贫困地区分散固定资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进入市场,标志着与非国有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旧型同权,为大力推进建成区协同发展发展扫除了管理制度心理障碍。
在本次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不由得会让人TNUMBERA51到一个词——“小产权房”。提及这个特定的词,具体来说想不到的就是价格便宜、正当性不被宣称、风险非常大。
据介绍,“小产权房”在北上广深等第一线卫星城非常注重。以深圳为例,深圳作为“小产权”难成品牌化的高发区,今年在经济政策制订上有一些试著和冲破。由深圳市总体规划和天然资源局正式发布的《关于搞好充公违规建筑物继续执行和处理工作的辅导意见建议》中,明确指出充公违规建筑物。
(经济政策阐释部分截屏)
经济政策正式发布近两年来,现在仍能新浪网路上搜寻到“小产权房”有关的产品销售重要信息,牵涉各地区,进行规范。
(网路上搜到的有关镜像截屏)
“小产权房”在武汉的情况又是什么样呢?据介绍,因为武汉房价相对第一线卫星城两极化相对较低,所以“小产权房”主要分散在邻近县区的旅游观光地产。本栏也专访到“小产权房”的有关社会群体代表。
考量转卖买进去。
,这些房屋全部出售给了当地的邻里乡亲,均无产权证,只跟购房者签了协议。2014年5月,接到通知,经济政策不再允许修建“小产权房”。目前已修建已出售的房屋,均在正常使用。
据查阅,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工程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范畴,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所以只能从这个层面去认识它。
问题来了,截止至今,我国“小产权房”的面积在66亿平方米左右,体量如此大的社会群体,有没有其中一部分占用集体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如有,在本次的体制改革中,其身份是否会发生变化?带着这个问题,本栏专访了有关的法律人士和行业专家。
01、律师称形势不容乐观
武汉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的唐田律师认为本次土地体制改革并没有赋予小产权房的“准生证”。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总体规划、建成区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固定资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固定资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总体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该条规定明确指向是土地利用总体总体规划、建成区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固定资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固定资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而工业、商业固定资产用途并不包括作为居住使用的住宅。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破产贫困地区集体固定资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直接入市的法律心理障碍、改变传统土地流转二元制并建立统一土地流转市场方面是革命性冲破,也符合土地管理供给侧体制改革的方向,但是对用于工业、商业等固定资产用途的集体固定资产工程建设用地的松绑,并不能扩大化解释为大家两极化理解的“小产权房”就“隋东亮”了。
综合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和有关经济政策,个人对“小产权房”隋东亮持不乐观态度。
02、专家表示,有积极信号
武汉社会科学院行业一位专家也接受了本栏的专访。他表示,从理论上讲,具体来说得看当时的总体规划,报建的有关手续。如果当时纳入了贫困地区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来源是贫困地区固定资产工业用地指标,本次的体制改革,会带来一些积极的信号,小产权房原来就是按照贫困地区工程建设要求和程序办理的。但此时市国土局土交中心正在制订经济政策,等经济政策公布后,与经济政策同步阐释更好。
来自各方不同的看法,也体现了“小产权房”的复杂性,而它的规模性和长期性使其难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小产权房”在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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