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都可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解读:当小产权遇上拆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全文,

3号看房团    2023-01-02    108

深圳小产权房纷争最大争论为城中村时发生的迁址补偿金纷争、买卖纷争、析产纷争、侵权纷争、执行纷争等,故与城中村密切相关。

《深圳自贸区城中村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透过,自202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谢鲁瓦有关情况阐释如下表所示。

一、修法的迫切性

(一)是承担由亚姆示范点园区历史使命、弘扬资源共享资源波皮夫共享资源产业发展经营理念的须要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工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亚姆示范点园区的意见》要求,要在卫星城内部空间统筹规划借助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由亚姆扩大开放。为此,我省立足于改革创新、由亚姆示范点,在全省火速开展城中村修法,在坚持中央政府统筹规划的前提下,以市场化改革商业模式推进城中村,充分利用市场在资源分配的关键性作用,充分调动中央政府、物业公司和开发工程建设单位等多个方面的主动性,达到合作科栅的目标,保证社会公权力和卫星城产业发展整体利益的同时实现,更好弘扬资源共享资源波皮夫共享资源的产业发展经营理念,突显Promoting的法制思想。

(二)是开拓卫星城产业发展内部空间、推动卫星城结构调整升级换代的须要  经过三十年的高速路产业发展,深圳在全省火速进入增量农地测试阶段,须要透过存量资产增量农地进行FreeNAS,同时实现农地资源的节省科学管理借助。传统的旧改商业模式增量改建所需资金规模巨大,完全倚靠中央政府投入难以持续。此外,深圳历史遗留下来工业用地问题突出,仅仅倚靠单个的老城改建和征地收容政策难解。城中村作为深圳农地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观上存量资产了存量农地,提高了农地借助效率,同时,有利于完善基本保障公共设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换代,改善卫星城投资自然环境和宜居自然环境,推动卫星城可持续产业发展。

(三)是破解城中村深层障碍、推动城中村高质量产业发展的须要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积累,深圳城中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在理论和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全省乃至全省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随着城中村工作进入精耕细作阶段,问题与困难也不断凸显,如城中村项目推进缓慢、补偿金缺乏定量标准、个别物业权利人不愿意与市场主体签订迁址收容协议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城中村有序推进的深层障碍,仅倚靠现有的政策规定难以全盘破解,迫切须要透过修法予以规范,进一步明确城中村的目标和原则,优化卫星城更新体制机制,完善更新改建的实施方式和程序,保障城中村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中村工作从高速路产业发展向高质量产业发展转变,为我省城中村工作提供法制保障,进一步提升卫星城品质和竞争力。

二、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一)关于市场化改革运作的更新方式  市场化改革运作是我省城中村的重要机制创新。《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指出,要探索借助增量工程建设工业用地进行开发工程建设的市场化改革机制,完善一二级市场联动的农地市场服务监管体系。《法规》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省火速探索城中村市场化改革运作路径,在坚持中央政府统筹规划的大前提下,主要实行市场化改革运作商业模式,由物业权利人自主选择的开发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市场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开展迁址谈判、组织项目实施等活动,充分利用市场在资源分配的关键性作用。一方面,中央政府透过定规划、定政策、定标准,抓统筹规划、抓服务、抓监管发挥引领作用,市场主体则具体负责迁址谈判和项目建设实施,同时实现中央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保持城中村活力;另一方面,明确重点城中村单元开发和成片连片改建,以及市场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情形下的城中村由中央政府组织实施,突出中央政府的统筹规划谋划和系统布局,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卫星城产业发展整体利益的同时实现。

(二)明确城中村的原则目标和总体要求

《法规》立足于工程建设社会主义由亚姆示范点园区的要求,对城中村应当重点把握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进行明确。

一是明确了城中村应当遵循的原则,强调城市更新应当遵循中央政府统筹规划、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省科学管理、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三条)

二是明确了城中村的具体目标,强调城中村要着眼于加强公共公共设施工程建设,提升卫星城功能品质;开拓市民活动内部空间,改善城市宜居自然环境;推进环保节能改建,同时实现卫星城绿色产业发展;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卫星城特色风貌;优化卫星城总体布局,增强卫星城产业发展动能。(第四条)

三是明确了城中村的总体要求,强调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并重,并做好与农地整备、公共住房工程建设、农村卫星城化历史遗留下来违法建筑处理等工作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推动增量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第十条、第三章、第四章)

四是明确了城中村的公益优先导向,强调城中村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公权力的落实,用于工程建设与城中村项目配套的卫星城基础公共设施和基本保障公共设施应当优先安排,与城中村项目同步公共设施。(第四十二条)

五是明确了城中村的历史文化保护责任,强调城中村应当加强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借助,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动卫星城工程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产业发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三)关于严格规范城中村规划与计划管理

目前深圳的城中村规划计划体系主要由市城中村专项规划、城中村单元计划与单元规划组成。为保障全市城中村专项规划目标的同时实现和任务的有序实施,合理引导城中村单元的更新方向、规划功能结构以及农地供应结构,充分利用城中村单元计划的调控作用,《法规》对卫星城更新规划与计划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规定市城中村部门应当按照全市国土内部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专项规划,作为城中村单元划定、城中村单元计划制定和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二是明确城中村单元实行计划管理。规定城中村计划依照城中村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等法定规划制定,实行有效期管理,并对城中村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三是明确了城中村单元规划编制要求。规定城中村单元规划是城中村项目实施的规划依据,根据城中村单元计划、有关技术规划并结合法定图则等各项控制要求进行编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规范城中村市场主体行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城中村市场健康产业发展,《法规》从多个方面对市场主体及其开发工程建设行为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和选定市场主体方式,规定参与城中村的市场主体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旧住宅区城中村项目应当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市场主体,被选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城中村规模、项目定位相适应,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二是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程序,明确在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须要变更计划申报主体的,应当重新征集物业权利人的更新意愿并报区更新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三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规定申请将旧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中村单元计划,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达到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要求的,三年内不得纳入城中村单元计划。(第二十五条)

四是规范市场主体的开发行为,明确对于市场主体违反法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九条)

(五)关于保护城中村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条例》从信息公开、补偿金方式、补偿金标准、产权注销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一是规定信息公开范围。要求加强城中村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依法公开信息,保障公众对城中村政策制定、计划规划编制、实施主体确认、搬迁补偿金方案等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九条、第十二条)

二是规定多种迁址补偿金方式。明确物业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金或者两者相结合的迁址补偿金方式,充分尊重物业权利人的自主意愿,发挥居民的主动性。(第三十四条)

三是规定迁址收容最低补偿金标准。明确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即红本住宅)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金,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迁址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第三十四条)

四是规定面积误差处置方式。明确要求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产权置换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3%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积部分的房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第三十四条)

五是规定不动产权属注销节点。明确市场主体与区城中村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区住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按规定拆除建筑物。建筑物拆除后,由物业权利人或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最大限度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六)关于破解城中村迁址难的问题

为了有效破解城中村迁址难问题,《法规》创设为,城中村改建是卫星城规划实施的组成部分,是对卫星城整体内部空间与农地价值的重构。开展城中村的目的是落实卫星城规划,提升卫星城基础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完善基本保障配套公共设施,改善宜居自然环境质量,同时实现对周围片区的良性辐射,带动整个卫星城的可持续产业发展,符合《国有农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金法规》有关基于公权力予以征收的规定精神。《法规》进一步明确了中央政府实施征收的适用情形、征收程序和补偿金方案,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一是旧住宅区已签订迁址补偿金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且经区人民中央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权力,推进卫星城规划的实施,区人民中央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法规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参照执行。(第三十六条)

二是依照本法规规定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的,可以不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由区人民中央政府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农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金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

三是在区人民中央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前,尚未签订迁址补偿金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迁址补偿金协议的,市场主体应当在签订迁址补偿金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人民中央政府。区人民中央政府对该房屋的征收程序终止。(第三十八条)

四是区人民中央政府征收取得的物业权利,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迁址补偿金协议。(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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