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看(09年之前的违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买历史违建,原村民与开发商签约,回迁房已过户,还能要回来吗?,历史遗留违建只拆一家,

01看房团    2023-05-13    68

译者|张茂荣

房地产争论化解研究者、滕昭辩护律师项目组 执行官辩护律师

萨温齐:房地产大案要案、小产权房(含贫困户楼、发展史违章建筑物、绿本房)征地进行买卖析产纷争

相同于任何其他卫星城,深圳是一处“违章建筑物之城”:深圳版“小产权房”——不能上市进行买卖、多为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的旧区、自有房占比超过住房总额的50%!

深圳小产权房虽然名辨辨,但化解了大批来深献身精神的住房需求,因价格低廉,长久以来地底进行买卖不断,并在卫星城Azamgarh中,因年薪暴跌而引起纷争。

然深圳高等法院对于小产权房纷争常常“感到恐惧”,数十亿以必须圣索弗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处置为由判决未予立案,将大批纷争挡在高等法院以外由原告自行处置,继而导致的结论是比政治势力、比拇指、比一走了之,甚至肆无忌惮抢房!

买了小产权房,商家与地产商签订了《征地收容补偿金合约》,并且已经完成迁离房转让,买主呢就只能占便宜Varilhes了?本栏认为与辩护律师结构设计的争论化解方案有关,相同政治理念结论相同,责任编辑既是一取回全部索赔的获得成功事例,之于绕过“由亚姆后民”,补齐高等法院不立案小产权房纷争极具现实意义。

“发展史违章建筑物”抽样调查注册登记:非确权,不容诉!

基本案情:

涉案整栋物业系1981年曾某(原居民,地皮方)与叶某(出资方)合作建房之违规建筑物。

1984年11月28日,李某以四万元从叶某处通过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方式购买涉案78.44平米房产。

2009年涉案房产征地改造,同年6月12日,曾某与征地人签订《征地收容补偿金合约》,独占了整栋物业的迁离补偿金权,并办理了己方名下的迁离房产权证。

李某无奈,以“财产损害索赔纷争”案由向深圳市罗湖区高等法院起诉,政治理念为:1、曾某返还李某无偿取得且归属于李某的财产权益共计6559271.04元;2、曾某返还并补偿金和索赔李某征地过渡租金和房屋占用使用费共计212297元;3、曾某承担上述两项款项的利息;4、曾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曾某抗辩:本案实质为房屋征地收容补偿金纷争,人民高等法院应当依法未予立案。《合伙建房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属无效。即使李伟某对涉案房产享有某种权利,但本案房屋归属于违规建筑物,高等法院不能通过审理对违规建筑物权属进行确认,李某的非法权利也不应当得到高等法院保护。

买大冲迁离房,遭遇轮候查封,历时六年,强制转让!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高等法院一审认为:

叶某基于《合伙建房协议》取得了的房屋使用权,并非非法侵占李某从叶某处受让涉案房产,且自1984年至房产被征地之前一直占有使用,因此,李某对涉案房产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曾某抗辩称李某占有使用的房产为违规建筑物,从未被政府确认产权,因而,李某无权要求索赔或补偿金。虽然涉案整栋物业未取得房地产证,但曾某正是基于该物业取得征地补偿金权利,其一方面基于包括李某居住使用的房产在内的整栋物业签订补偿金协议、获取补偿金权利,另一方面又以李某居住使用的房产为违章建筑物为由主张某不应获得征地补偿金权利,该主张违反诚信原则,本案中确认李某有获得征地补偿金的权利;

根据《征地收容补偿金合约》及测绘报告,可以认定合约约定的被征地的房产面积302.61平方米中,包括李某居住使用的78.44平方米,因而曾某获取的征地权益涵盖了应归属于李某的征地权益,曾某应向李某承担征地补偿金责任;

至于曾某的具体责任承担问题,由于是基于整栋栋房产的面积来计算征地补偿金权益的,计算征地权益时并未具体区分房屋楼层、结构、朝向等因素,因此,基于公平原则,酌定以李某居住使用的房产面积即78.44平方米,与《征地收容补偿金合约》约定的被征地房产面积即302.61平方米的比例来确定李某应获得的征地补偿金权益,即李某应取得曾某所获得的25.9211%的征地权益;

曾某基于征地收容取得的房产的现价值为19882632元,按照上述比例,应向李某支付房产补偿金款5153797元,计算公式为:19882632元×25.9211%=5153797元。

曾某的搬迁费3200元、过渡租金559835.19元是根据征地房产面积302.61平方米来确定的,亦应按照上述补偿金比例支付给李某。因此,应向李某支付搬迁费、过渡租金合计(3200元+559835.19元)×25.9211%=145944.9元。

判决结论:

1、曾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文支付房屋补偿金款5153797元。2、曾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搬迁费、过渡租金合计145944.9元。3、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到底有多少小产权房?

深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二审认为:

关于本案纷争性质的问题。李某提起本案诉讼系因其自1984年开始占有使用的涉案房屋被征地,而迁离房产及收容补偿金款却由曾某取得,李某据此要求曾某返还相关权益,因此本案涉及的是征地补偿金权益的分配问题,一审判决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财产损害索赔纷争正确。曾某上诉称本案系房屋征地补偿金纷争,高等法院应未予立案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未予支持。

关于涉案房屋的征地补偿金权益应当由谁享有的问题。李某系因合作建房取得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且曾某在二十多年中对李某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未提出异议。虽然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整栋房产存在违章建筑物情形,但征地人是以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迁离补偿金面积,并非以具有合法产权为前提。因此,涉案房屋征地后,相关权益应当由占有使用人李某享有。曾某以李某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合法权利、涉案房屋系违规建筑物等为由,主张李某不应享有补偿金权益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未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高等法院:请不要再推诿“违章建筑物纷争”的审理了!

广东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再审认为:

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一)本案以“财产损害索赔纷争”案由立案立案是否正确。(二)曾某是否应向李某支付案涉房屋征地损失补偿金款。

关于本案以“财产损害索赔纷争”案由立案立案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李某主张的案涉房屋已被征地,《测绘报告》可以证明《征地收容补偿金合约》中约定的被征地房产涵盖了李某居住使用的房产,曾某获取的征地权益涵盖了应归属于李某的征地权益,李某向一审高等法院起诉的最终诉讼请求并不涉及征地人的责任承担,李某提起的是返还财产权益的诉讼,并不归属于征地人与被征地人间的补偿金收容争论,人民高等法院依法可予立案

关于曾某是否应向李某支付案涉房屋拆迁损失补偿金款的问题。本案中,曾某获取的征地权益涵盖了应归属于李某的征地权益,李某依法可以请求曾某按照房屋现值支付征地房屋补偿金权益。

虽然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整栋房产存在违章建筑物情形,但征地人是以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迁离补偿金面积,并非以具有合法产权为前提,曾某以李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合法权利、案涉房屋系违规建筑物等为由,主张李某不应享有补偿金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7)粤民申4979号案判决:驳回曾某的再审请求。

最新判决:买“绿本房”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滕昭说:小产权房征地补偿金权益无关被拆物业违规性,原告提起“财产损害索赔”诉讼的,高等法院予以立案并判决。

1、违章建筑物小产权房也有拆赔迁离权益,迁离补偿金面积以被拆物业的实际面积计算,不以具有合法产权为前提,故违规建筑物征地后,相关权益应当由拆除前的合法占有使用人享有;

2、购买的小产权房被他人侵占与征地人签订《征地收容补偿金合约》,即便是迁离房已转让到侵占人名下,买主也有权提起“财产损害索赔”诉讼,要求侵占人按市值索赔损失,或者转让到己方名下;

3、买主切不容提起要求确认侵权人与征地人所签《征地收容补偿金合约》无效的“确认合约效力”之诉,如此案件必败!

4、实践中,侵权人往往以房产归属于违规建筑物,高等法院无权立案提出程序抗辩,就此买主应做迁离房“面积补偿金”、“无关违规”,无需“由亚姆后民”抗辩,说服法官抛弃惯性思维;

买发展史违章建筑物,原居民与地产商签下,迁离房已转让,还能要回来吗?|深圳小产权房征地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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