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壵东等涉黑案一审判决书(下)

3号看房团    2022-05-25    168

(接上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证据  1.证人陈小军(外号“叉仔”)的证言:我知道很多人都在自己的村里借着“龙仔”的名声从事废品收购或煤气生意。其中“霹雳仔”很早以前是帮“龙仔”管数的,就是放高利贷或管理“龙仔”的账目,他那时候跟“龙仔”走得很近,关系很好。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这个工作后来就交给了“矮仔”与“力苏”共同管理,“矮仔”在2009年因一宗命案逃跑后就交给了“潇洒”做。2000年前后,“龙仔”与别人合伙开了创世纪,在全沙井乃至全宝安都是出名的“嗨”场(就是供客人吸食毒品的场所)。  2.证人陈四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跟了“飘马”后,金晖酒店的生意好了很多,一是没有小混混再来闹事了,二是多了很多“龙哥”“飘马”下面的弟兄过来捧场,我们老大“飘马”在沙井“很有料”,又是直接跟“龙哥”的,自从跟了“飘马哥”有了靠山后我底气足了很多,感觉在沙井做什么都很顺利,说话也大声了,出门走路都把腰挺的比以前直了。(刑侦案审csxdqzd)  现在沙井基本上已经就是我们“沙井新义安”的天下。沙井基本上所有的废品、煤气、酒店、夜总会都是我们“沙井新义安”的人在做,外人根本不可能插手进来。我知道的“龙哥”的新发废品站就控制了沙井的大部分废品,“烂田”的景昌废品站控制了壆岗村的废品。煤气我知道“龙哥”的马仔“允仔”在做。沙井最大的酒店夜总会金至尊酒店是“龙哥”马仔“B仔新”的、西岸花园酒店是“阿佬”马仔“军波”管理的、天源丽江酒店王文明有入股、我们金晖皇酒店我和李金旋都是股东。  经辨认,证人陈四季辨认出陈壵东(“龙仔”)、赖庆棠(“飘马”)、陈锦田(“烂田”)、李金旋(“胡须佬”、“肥佬”)。  3.证人陈伟光(金晖皇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的证言:外界人都知道金晖皇是“胡须佬”李金旋的酒店,李金旋又是跟“飘马”,“飘马”又是跟“龙仔”的,在沙井都是他们这帮人说了算,所以没有人来捣乱。他们这些人在沙井这么多年都是欺横霸世,臭名远播。以“龙仔”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在沙井垄断废品行业,垄断每条村的统建楼,基建工程,煤气行业,房地产行业,村委选举,低价收购地皮。金晖皇公司是李金旋在2003年接手牵头成立的,李金旋让我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董事长,李金旋是实际的大股东,李金旋安排老婆纪卫珍掌管公司财务,也是在公司代表李金旋处理公司事务,公司的重大事情都是由李金旋、纪卫珍夫妇商量决策的。如果公司的客房、KTV等改变收费标准时,肯定是由李金旋夫妇决定的。去年客房部的客房装修后,房价提高了,我听说是李金旋交代陈伟强到附近酒店客房打听价格,相互比较后定的新价格。KTV的总监何通明曾经跟我提过要提高在KTV的坐台小姐的收费标准,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何通明是直接听从李金旋的,提高收费这种事情只有李金旋才能决定。后来是提高了收费,具体是从多少提高到多少我不清楚。  4.证人文义臣的证言:我知道李金旋和陈四季是沙井黑社会大佬的,是跟沙井黑社会大佬“龙哥”一起的。听说李金旋在沙井黑道名声很大,地位很高,是金晖皇酒店的实际控制人,他不具体管理酒店,但是酒店的大事情、经营政策都要他同意。沙井这个地方本身很乱,很多酒店都被收过保护费,都被闹过事,很多酒店都有人看场。我从2009年在金晖皇酒店上班开始就没有见过或听说过有人敢来金晖皇闹事,因为我们酒店老板李金旋和陈四季本身就是沙井黑道大佬,身份、地位比较高,一般不敢来闹事。我还听说内保在收酒店门口拉客佬的保护费,但不知是谁在收。  5.证人曾丽坚的证言:“龙仔”涉及生意有废品收购、煤气、酒店、KTV、赌档、工地的土方、打桩、房地产等。星岗一带的锦昌废品收购站是以“烂田”为首的“壆岗五虎”打理;沙一村的废品收购是“牛成”陈达成打理;福永的废品收购是“盲超”潘永钊打理;步涌、后亭附近的新发废品收购站由“炮叔”陈诺强打理。  整个壆岗景昌废品站是“烂田”陈锦田负责,里面的“八号公馆”也是他在打理。以前景昌废品站9个股东,但“烂田”很好赌,把景昌废品站公司赚的钱输了很多,“烂田”担心被人说他亏空,才千方百计讨好“龙仔”。后来景昌废品站的其他人就像是帮“烂田”打工,连原本属于废品站公司的三栋产业都记在他父亲名下。“八号公馆”总共是分三栋楼,一栋一楼的外面是“牛斌”做废品回收的,是用铁皮房做的,进去后就是第二栋用围墙围起来的另一栋楼,这里的一楼就有鱼池、游泳池、夜总会、赌档,二楼就是“嗨场”还有10间左右的房间,是供人玩乐的地方,陈嘉祺是专门负责“拉皮条”的,夜总会所有女的都由陈嘉祺负责搞定。“嗨场”最主要是吸“K”粉和“开心水”,第三栋就是像健身、训练场一样的,供人健身或玩的地方。  6.证人陈伟飞的证言:赖庆棠、曾丽坚夫妇是靠跟了“龙哥”,并跟着“龙哥”打打杀杀上的位,然后靠走私红油、开赌档赚了钱,并开始靠暴力垄断赚了大笔钱,赖庆棠夫妇的势力也就越来越大了。  7.证人王生明(被告人王文明之兄)的证言:我2010年6月开始在沙井黄埔村美宜佳便利店后面的一小店开了一间卖淫嫖娼的发廊,我弟弟王小明在沙井上南沙穗酒店附近也开了一家类似的发廊。我和王小明的发廊因由王文明罩着,没人敢来闹事。2011年9月我和徐小勇、覃享兵、杜二娃、王延三在黄埔村篮球场旁开了一间赌档,我共从该赌场获利13 000元左右。  8.证人王小明(被告人王文明之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王文明在沙井开有水店、煤气店、还和别人合开酒店,但具体是如何经营的我不清楚。听说他在老家还在拉河沙。王文明知道他做的不是什么好事平时很少和我们说这些事,怕连累我们。王文明以前曾帮人看赌场、看老虎机,从中获利,他以前还开过卖桶装水、卖瓶装煤气的店。曾因为想垄断附近的生意,把别人开的店赶跑。2011年9月的时候,我大哥王生明叫我人股赌档,据我所知赌档是由覃享兵开起来的,股东有覃享兵、王生明、王延山(外号“三哥”)、“杜二哥”和我。赌档开在沙井黄埔球场后面的小店里。一般从晚上六七点钟开到十一二点钟结束,赌档里赌钱的每天大约有二十多人。  经辨认,证人王小明辨认出王文明,是在沙井黄埔一带混的小老大;王生明是其大哥。  9.证人曾汉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龙哥”(陈壵东)在废品、房地产、码头等方面都能一手遮天。我知道的“龙哥”他们有废品收人、码头收人、房地产收人、看场收人、垄断煤气收人等方面的收人,其他方面的我就不知道了。“辉哥”(曾鸿辉)的收人来源我知道的有他在金至尊酒店看场(当保安队长)、开煤气站。  我知道的“龙哥”跟其他人一起垄断废品和搞房地产生意。而他的马仔很多都是以垄断废品、煤气为主。反正在沙井基本上每条村都有一个老大,他们几乎都是我们“新义安”的人,他们都会在本村做废品或煤气生意。  经辨认,证人曾汉斌辨认出“马骝” (“辉哥”)即曾鸿辉。  10.证人张建新的证言:江启林是跟黑社会老大“龙仔”的,在“龙仔”的公司打理财务,还从事开赌档、非法经营煤气站、收废品、放高利贷、收保护费。江庆儒也是江启林的马仔,帮江启林管理煤气站。  11.证人黄远雄的证言:最近几年“龙仔”即陈壵东在沙井与陈财明合作开发房地产。我是2008年5月左右从新西兰回来后,这几年就在沙井帮“龙仔”管理房地产生意,“龙仔”派我到鸿兴达花园和鸿兴盛花园这两个地产项目作为他的代表,任项目经理,负责与监理公司沟通和工地的保安管理。  12.证人钟伟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壵东(“龙仔”)是在沙井做房地产生意的,还听说做过新发废品收购站的生意,开骏东投资有限公司。90年代时“龙哥”在沙井上南开过一间创世纪酒吧(有股东“文强”),是当时沙井最大的娱乐场所,也是最大的“嗨场”,去里面消费的人大多都会吃摇头丸。我知道“龙哥”这个人并非一个正正当当的生意人,我也不止一次听说他是出来社会上混的,后来“龙哥”开过骏东投资有限公司、新发废品站,还有些房地产生意。  “龙仔”他是沙井的黑社会老大,他很有钱,在沙井有很多项目,手下有一大帮马仔,他还开了一家新发废品站,垄断了一些地方的废品行业。“龙仔”的经济来源,我知道的有他创办的“创世纪娱乐城”,那是专门给人提供吸毒的场所,新发废品站垄断废品行业,在他的901办公室开设赌场、买卖土地、搞房地产生意,还有赌博赢回来钱等。“龙仔”在星岗水库旁有个叫“静雅庐”会所,是打的沙井文化站的旗号来建的。“龙哥”有开赌博档口,他有股份,是在银通大厦903房。  “龙哥”的主要犯罪行为就是靠他的马仔垄断废品收购行业,以及通过和每个村里村长、书记拿地建房卖房赚钱。我听“龙哥”说过他2011年要开发40万平方米的土地,现在已经有四个楼盘正在启动,可以赚20亿元至30亿元。  我知道“龙哥”的经济来源是垄断统治废品站和与村里的干部勾结拿地建房赚钱。  陈壵东等人的团伙组织主要在沙井垄断沙井的废品和沙井的房地产,沙井的土地很多都是通过买通村委和街道办后被低价买下,还有“龙仔”在自己骏东投资公司903房办公室开了一个大赌档。  经辨认,证人钟伟军辨认出陈壵东(“龙仔”),是沙井黑社会老大;文稳权(“文强”),曾和陈壵东一起合伙开创世纪娱乐城;陈诺强(“傻炮”);潘泽勇(“阿勇”),是沙井万丰村村委书记,其称陈壵东为“BOSS”,陈壵东在办公室曾骂过潘泽勇,我认为潘泽勇是陈壵东的马仔。  13.证人王智君(新发废品站出纳)的证言:新发废品站有两个老板,大老板是陈诺强(外号“傻炮”“炮哥”,沙井本地人),另外一个老板是谢春山(外号“谢仔”,河源人),谢春山是2008年(具体时间不记得)才做的老板,但是人了多少股份我就不知道了,是陈诺强跟我们说以后要叫他老板,也要听他的话的,他们两个老板负责废品站的管理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有经理陈惠芳(女,外号“芳姐”“肥芳”,沙井本地人),她很少到废品站来的,废品站的什么事情她都管,但是就很少来上班。我们新发废品收购站的老板表面上是我认的干爸爸陈诺强和谢春山,但我听说我们新发废品收购站真正的老板是“龙仔”“佬哥”“波哥”,这三个人是我们沙井外面混黑社会的老大。  (其他证人证言内容略)  21.被告人陈壵东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我主要在沙井一带活动,跟人合伙开了名仁盛典当行、禾兴隆实业有限公司、田园农庄、骏东投资有限公司;陈卓峰、陈锦田主要在壆岗一带活动,跟壆岗村委合伙做废品生意;文稳权主要在新桥一带活动,跟他弟弟合作经营新桥客运站;曾庆发主要在上星村一带活动,他的经济来源不清楚;陈伟明主要在沙井一带活动,开了间科技公司;赖庆棠主要在沙井码头一带活动,做沙石生意;江启林主要在步涌村一带活动,在沙井东星汉永酒店后面开了间桌球城;陈庆培主要在蚝四村活动,主要经济来源靠厂房收租;潘军波主要在万丰一带活动,跟人合伙开了间西岸酒店,他是大股东。  经辨认,被告人陈壵东辨认出陈卓峰、陈锦田、文稳权、曾庆发、陈伟明、赖庆棠、江启林、陈庆培、潘军波等人。  22.被告人文稳权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创世纪酒吧是1999年12月23日开业的,股东有我、钟志东、陈志坚、“傻炮”,我们4人各出资35万元,共140万元,各占25%的股份。陈壵东(“龙仔”)其实也是创世纪酒吧的股东,他的股份在陈志坚名下。陈志坚出资35万元人股,后来我们另外3个股东才知道,这35万元里面一半是陈壵东的。酒吧开业后,陈壵东就找了七八个外地人过来酒吧做“内保”,酒吧营业3个月后聘请了20多个保安公司的保安,就让这伙“内保”走了。平时酒吧内有打架的事情,一般由保安出面处理,处理不了就让“龙仔”出面处理。大家都知道这个酒吧是“龙仔”看的,这个酒吧的气氛好(吸毒的人多,人多才好玩),是“嗨场”(吸毒场),周末的时候酒吧就会满座。除了开支,我们每个股东每个月都能分到5万元左右。经营了四年,每个股东大概盈利150万元。  经辨认,被告人文稳权辨认出陈壵东(“龙仔”)、陈志坚、陈诺强(“傻炮”)、钟志东。  23.被告人陈锦田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新发废品收购站是沙井最大的废品收购点,他们想收的废品基本上都能收到,他们不想收的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手段占有干股。在沙井的其他村里面要收购废品,就必须经新发废品收购站或“龙哥”的同意。新发废品收购站的股东有“龙哥”“阿佬”“猪仔波”“木鱼”4个人,但是主要的经管和管理者就是“炮哥”(真名叫陈诺强)与陈惠芳(“斧头”的亲姐),“炮哥”负责新发废品收购站日常的运营和管理,陈惠芳就负责管理废品站的账目或协助“炮哥”,有些被新发废品收购站占有干股的废品站,陈惠芳就会到这些废品站里查阅他们的账本,了解一下经营情况,然后把新发废品收购站应得的那一些利润计算出来,以免他们这些收购站虚报利润。  我的景昌废品收购站一共有9个股东,分别是我、陈嘉祺、陈敏、“麻雀头”“牛奔”、陈志、陈伟昌、陈均池、陈谊,其中我是负责景昌废品收购站的账目管理,“牛奔”与陈嘉祺负责废品收购站的日常运营,“麻雀头”协助我对外应酬与打点各种关系,废品站里最大的老板就是我与“麻雀头”。景昌废品收购站刚开始的时候大概只有2 000多平方米,到大概2009年的时候到达了鼎盛时期,加上景昌废品收购站旁边的一个池塘,这是一块政府用地,大概有1 000多平方米,景昌废品收购站实际使用面积达到了7 000多平方米,我在里面还建了两栋楼,一栋三层半作为办公室用,另外一栋四层半的设有卡拉OK厅、健身房、餐厅等娱乐设施,在池塘的旁边还有一个游泳池。  经辨认,被告人陈锦田辨认出陈壵东(“龙哥”)、文稳权、陈伟明(“斧头”)、陈嘉祺、陈卓峰(“麻雀头”)、陈展斌(“牛奔”)。  24.被告人赖庆棠的供述和辩解:“龙哥”的这些手下在沙井都挺有势力而且都各自有自己的手下,他们成立了一间叫新发废品公司,“烂田”负责星岗村的废品,“万发”负责上星村的废品,“牛成”和“钢拇”负责蚝一村的废品,“金刚仔”负责沙井的废水回收,“稳仔”负责大王山石油气,“马骝”负责新二村的石油气,其他具体的就不知道了。  25.被告人陈诺强的供述和辩解:新发废品站是2000年成立的,地点在沙井步涌村。当时的股东有梁木羲、“波哥”、“龙仔”、“阿佬”等人,而我就是在新发里管理车辆的,陈敬棠是总经理。到了2006年,我就负责管理新发,我叫了谢春山来当新发的法人代表,而“龙仔”这边就叫来陈惠芳做新发的总经理。2006年之前,我只是每月在新发领取2万元的工资,有时没有钱花,也会在新发拿钱,大概每年拿五六十万元。其他股东分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到了2006年后,“波哥”每年可以拿到500多万元;“龙仔”、“阿佬”、梁木羲三人每人每年可以拿到400多万元;我每年可以拿到100多万元。  26.被告人陈伟明的供述和辩解:我们有规矩,在自己村怎样做生意都不用和别人打招呼。但是如果生意是在别的村就必须要通过那个村的“话事人”才行。所谓的“话事人”就是那个村的“龙哥”的马仔。这个规矩是“龙哥”定的,其实“龙哥”就是为了避免我们这些跟他的人因为利益发生摩擦和争斗。叫我们自己做自己村的生意,不要到别人的村里做生意。即使要做也要事先沟通,等沟通好了以后再做,这样也可以减少争斗和摩擦。陈锦田是壆岗村的,我是辛养村的,他想在我们村里做生意就必须要通过我。如果不通过我,他直接就去做,第一这样做不符合我们的做事规矩;第二也容易产生摩擦,发生打架的情况。我是辛养村跟“龙哥”的,而且我俩又是好朋友所以他来找我。因为有个厂的废品收购是我谈的,我每年在新发废品收购站可以拿到300万元的分红。  27.被告人曾庆发的供述和辩解:“龙哥”下面这些马仔又有各自的帮派组织和势力范围,涉及的行业有废品收购、煤气、控制妇女卖淫、开设赌档、房地产、建筑材料等。各个帮派之间相互照应,他们这伙人已经涉足沙井的每一个行业,每一个角落。  “虎头”真名叫陈伟明,在沙井国美大厦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虎头”本人没有律师牌,只是初中文化程度。“烂田”真名叫陈锦田,现在在搞房地产开发。他还经营了一间景昌废品收购站,股东为“烂田”“麻雀头”等人。还有西岸花园酒店他也有股份。这两个地方也是我们跟“龙哥”这伙兄弟的聚会地点。景昌废品收购站里面建有私人会所,私人会所里面提供小姐、毒品,还开有一个赌场。新二村是“马骝”的势力范围,“马骝”垄断了新二村的煤气及废品收购,还收新二村大小娱乐场所的保护费。例如沙井金至尊酒店是他负责看场。另外他开有一间担保公司,其实就是放高利贷的。“B仔新”真名叫曾玉新,很早就跟了“龙哥”,他开有金至尊酒店,厂房出租等很多产业。“飘马”自己有个“飘马车队”,他车队的车都挂有“飘马”标志。他在沙井有个八号码头,主要经营建筑材料及船运。王文明,号称是“四川帮”的老大,在沙井坐台的四川籍卖淫女都要交两三百元给他的。“盲国泰”真名叫黄国泰,30多岁,沙井上寮村人,在自己村里做建筑土方生意。  (其他被告人供述内容略)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证据  (详见本判决下列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证据  1.证人陈小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00年前后,“龙仔”与别人合伙开了创世纪,由于创世纪在全沙井乃至全宝安都是出名的“嗨”场(就是供客人吸食毒品的场所),所以“龙仔”的名声一下就壮大起来,沙井很多的老百姓都觉得不可思议,如此猖狂地在场所里供客人“嗨”都没有被查封,所以那时候“龙仔”的名声达到了一个顶峰,创世纪还邀请了香港新义安帮的龙头老大向华强过来搞活动,这样全沙井的老百姓或政府官员都知道“龙仔”的黑社会势力已经得到了香港黑帮的支持,大家就更加害怕“龙仔”,“龙仔”与沙井的很多政府官员勾结在一起,达到了黑白通吃的局面,所以在沙井“龙仔”可以说是撑起了半边天。  “龙仔”给他的马仔都划分了地盘,也就是势力范围,主要是以自己的本村为地盘,谁跟了“龙仔”,谁就是村里面的老大,沙井各条村的村民都默认了这一点,这是“龙仔”多年来在沙井盘踞、发展势力的结果,导致外面还有很多人想冒充是跟“龙仔”的,以此来欺负别人,或者是垄断某一行业。直到现在,我们沙井很多本地人都从新闻媒体上得知“龙仔”这伙人被抓了,但反应比较沉默,包括我在内,现在还是很害怕,沙井被“龙仔”这伙人控制了差不多二十年了,这种长时间的无形的压力使得沙井人民喘不了气。  经辨认,证人陈小军辨认出陈壵东(“龙仔”)。  2.证人陈伟光(金晖皇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的证言:“龙仔”是沙井最大的黑社会老大,他在沙井呼风唤雨,基本上沙井的所有村子有钱赚的生意他都垄断。整个沙井的人都知道“龙仔”为人比较凶狠,手下弟兄多,基本上沙井所有村子里的村长和书记都是听“龙仔”的,他要谁当村长就谁当,要谁当书记就谁当,就连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刘少雄也是听他的话。他们这些人在沙井这么多年都是欺行霸市,臭名远播,沙井人都知道这帮人。我知道以“龙仔”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在沙井垄断废品行业,垄断每条村的统建楼、基建工程、煤气行业、房地产行业、村委选举,低价收购地皮。“龙仔”的这些违法事情是沙井所有村子村民家喻户晓的。例如民主村的村民还因为“龙仔”建田园风光时占了很多民主村村民的地,当时政府答应给民主村的村民赔偿,但没有兑现,民主村的村民因为害怕“龙仔”的势力,怕被报复,一直不敢向政府部门投诉,直到“龙仔”被抓之后他们才敢到市政府去上访。  3.证人王小明(被告人王文明之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王文明以前开过卖桶装水、卖煤气的店,因为想垄断附近的生意,曾经把别人开的店赶跑。我开了个“鸡店”, 2011年4月被警察查处了,当晚在我店里被带走的一共是五女一男。被抓以后我听隔壁一家“鸡店”的老板“眼镜”讲,是“上面的人”来抓的。我有些害怕了,马上给我弟弟王文明打电话,让他帮忙打听一下。“上面的人”也就是不是派出所抓的,而是宝安公安分局来抓的。因为我弟弟王文明在外面混的,认识的人多一点,人脉广一点,所以我就给他打电话了。这件事的处理结果是:有一个女孩被治安拘留了,其他的人第二天就被放了。我不清楚其他的人为什么没有被处理,也不清楚王文明是怎么样帮我打听的。  经辨认,证人王小明辨认出王文明。  4,证人宁明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在沙井有一个以宁注作为首的黑社会团伙,在宝安区沙井、南山区蛇口两地开设地下赌档,以及控制沙井建材水泥行业。宁注作现在在宝安区沙井田园风光附近开了一家水泥加工厂(具体名字想不起来了),沙井附近安化、宁乡籍水泥建材店都必须从宁注作的加工厂进水泥,否则宁注作手下会刁难店主和司机,有时会砸店和打人。我听龙勇林说,他的一个“同年”,在沙井开间水泥建材店,“光头仔”就指示宁军山安排人去砸店(后面有没有砸我不清楚),类似这样的事情应该不少。2007年,一名安化籍老乡(外号“全师公”,男,安化县大福镇东山村人,40岁左右)低价供应一家建筑工地的水泥,宁注作以抢了他生意为由,带人赶走了这名安化老乡,并敲诈了6万元作为赔偿。2009年,宁注作以买车为由,向易建胜(男,40多岁,长沙宁乡县为山区巷子口镇人,宝安区三围华润水泥厂老板)“借”20万元用于买保时捷小车,至今未还;宁注作还向易建胜免费“要过”一个价值3万元的水泥罐自己用,至今未还。2009年宁注作以买车为由,向宁云华(男,40岁左右,安化县大福镇建和村人,做水泥生意的)“借”10万元用于买保时捷小车,至今未还;向宁根明(男,40岁左右,安化县大福镇建和村人,做水泥生意的)“借”50万元用于买保时捷小车,至今未还。2010年11月左右,我听宁畅手下的马仔讲“豹子”在宝安区沙井北环路兄弟建材店所用的枪和2009年长沙宁乡持枪抢金铺案的枪是同一把枪,而枪支都是宁注作的。  经辨认,证人宁明周辨认出黄志奇(“豹子”),龙勇林,宁畅(“湖南阿峰”)。  5.证人曾允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龙哥”是沙井这边的一个黑社会“新义安”社团的老大,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一家担保公司,近期还在搞房地产。在沙井出来混的和做生意的,没有不认识他的,也基本没有谁不买他的账。“龙哥”这伙人在沙井是最厉害的了,大家都怕他们,很多生意都是给他们垄断掉的,他们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在沙井为所欲为。  经辨认,证人曾允忠辨认出陈壵东(“龙哥”)。  6.证人曾汉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龙哥”在废品、房地产、码头等方面都能一手遮天,只要听到“龙哥”的名字,别人都会给面子的。基本上很多行业都是他说了算的,所以我们跟着“龙哥”也很有面子。“龙哥”的势力范围包含了整个沙井,其中他下面的大马仔每个人都各有势力范围,比如“马骝”的新二村等。  我知道的“龙哥”跟其他人一起垄断废品,和搞房地产生意。而他的马仔很多都是以垄断废品、煤气为主。反正在沙井基本上每条村都有一个老大,他们几乎都是我们新义安的人,他们都会在本村做废品或煤气生意。  经辨认,证人曾汉斌辨认出曾鸿辉(“马骝”“辉哥”)。  7.证人刘创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1998年在沙井做煤气生意至今。2003年年底开始在沙井大王山村工业区2号店铺进行经营。我50%股份,陈允球、陈勇波他们各25%。 2009年12月陈允球拿40万元退出,“马骝”“盲华仔”加人。“马骝”“盲华仔”也人股了煤气站,因为他们在沙井一带名气大,而且又是跟“龙仔”的,让他们人股后,就可以靠他们逼迫其他煤气站退出,从而垄断大王山一带的煤气生意。“马骝”“华仔”我知道他们都是跟沙井黑社会老大“龙仔”的,如果让他们进来后,可以使其他煤气供应商退出和我们的竞争,另外也保护了我们的正常经营不受他们的侵害。  陈允球、“马骝”“盲华仔”都是跟沙井黑社会老大“龙仔”的,他们对外号称是“沙井新义安”或者说是“跟龙仔的”。在沙井出来混黑社会,如果不是“龙仔”的人,那就根本没有立足的地方。只要是赚钱的生意,“龙仔”和他下面的人都要插手进来,可以说,整个沙井都是“龙仔”的天下。  经辨认,证人刘创钦辨认出曾鸿辉(“马骝”)、陈才喜(“盲华仔”);陈四季(“陈四”也叫“四哥”“胡须仔”)是跟在沙井混黑社会的赖庆棠(“飘马”)的。  8.证人王亚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新发废品站是沙井最大的废品站,老板是沙井势力最大的黑社会大佬,其中“龙哥”更是大家公认的大哥,其他废品站的人不敢得罪“龙哥”,不敢和新发争生意。我是2008年年初到年底在新发废品站上班。新发废品站把它控制的几条村分成几块在管理,每一块都有一帮人在巡查。我在新发废品站是负责巡厂的,发现有工厂私自向外卖废品的,就把拉废品的车拦下,打电话回废品站,等废品站的人过来处理。必要的话把车拉回去,由“炮哥”(陈诺强)或“芳姐”(陈惠芳)处理。“炮哥”说所有步涌村的废品都要卖给新发,不能私自向外卖。如果工厂不把废品卖给新发,“炮哥”就会派人一直守在门口,不让废品拉出工厂,也没有其他废品站的人敢来拉,最后工厂的废品就会堆积越来越多,工厂就会妥协。  经辨认,证人王亚升辨认出陈诺强(“炮哥”),陈惠芳(“芳姐”),易亚胡(“高佬”)。  9.证人朱海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全沙井的人都知道新发废品站有黑社会背景,是黑社会大佬“龙哥”开的。他是大老板,下面有很多马仔,在废品站养了很多打手,还有专门巡厂的几十人,垄断了步涌村等工业区的废品,是沙井生意最大的废品站。听人说新发还有一个老板是“炮哥”,“炮哥”也是出来混的、资格比较老的大哥。“龙哥”我只见过他一次,但全沙井的人都知道“龙哥”这人,因为他是黑社会老大,下面有很多马仔打打杀杀,沙井人都怕他,他在沙井做废品、开创世纪KTV的生意。“炮哥”在新发管理全面工作,在沙井经常可以在路上看到新发废品站拉货的货车,因为货车前面的挡风玻璃有一块贴“新发炮哥车队”几个字的塑料板,路人一看就知道这是新发的车,大家都知道新发是“龙哥”“炮哥”的背景,都会让着点。我是在步涌废品站巡场,如发现有外人来拉废品,就拦车让拉废品的卖给我们。新发废品站巡厂的跟我们也一样,但他们人更多,“山西”也是负责管理新发巡厂的,经常拦车后不配合的就打,他们很霸道。  经辨认,证人朱海波辨认出王亚升(“山西”),称其系新发、步涌废品站巡厂的负责人;陈诺强(“傻炮”),称其管理新发的全面工作。  10.证人刘少雄的证言:我在2003年9月去沙井工作以后,才知道“龙仔”是沙井的话事人,在沙井很有势力,是黑社会老大。2004年许,在拍卖一个五星级酒店的用地时,与沙井的一些政府官员一起吃饭时,经人介绍才认识了“龙仔”。因为我在跟“龙仔”认识之前,是跟陈财明接触较多。陈财明跟“龙仔”很熟。有一次,我去香港,陈财明叫“龙仔”派车派司机送我一个人去香港。陈财明也陪我去过三次,而“龙仔”直接陪我去香港只有一次。我认识“龙仔”身边的一个人叫“阿叉”,男,沙井沙头人,40多岁,具体做什么的我不清楚。“阿叉”进人了沙井商会,他好像是一个副会长,我是在沙井商会的会务上认识他。他的腰好像有点弯,走路很特别。他经常跟“龙仔”在一起,不是经过“龙仔”介绍认识的。我听社会上的人传言说,“阿叉”是做外围赌马赌博的。我沙井街道办的城建科科长陈俊炜跟“龙仔”比较熟。另外,我还知道陈财明跟“龙仔”的关系很密切。在沙井,很多人都知道陈财明与“龙仔”是生意上的合伙人,即发生了什么事情,陈财明自己搞不定的,都是“龙仔”出面帮他摆平。陈财明自己有收购废品,跟黄埔的废品收购站有冲突,公安民警鸣枪制止都搞不定。陈财明找到“龙仔”出面给摆平。我想起来了,是“大犀牛”的弟弟与陈财明发生了冲突,然后陈财明让“龙仔”出面摆平的。我听说在沙井北环路和中心路交界的路段,是2009年或是2010年某日的19时许,步涌的一个混黑社会的人刚喝完喜酒回家,半路上被“龙仔”的一个马仔雇人把他给干掉了。我知道这事,是因为死者是步涌人,姓江,他的家属纠集了上访,到街道、区、市、省上访。陈财明与“龙仔”向新桥村、万丰、沙民股份公司拿过土地。陈财明与“龙仔”两人合作土地开发,跟村里面搞合作,他们两人自己也有可能拉上其他人组成公司,跟村里的地合作开发土地。收购旧的工业区,开始时自己租赁,然后过一段时间看到价格高了就自己转让出去,他们搞小产权房,有发展潜力的土地就他们二人自己或拉上其他一伙人一起开发,没有开发潜力的土地就转卖出去。2007年万丰村换届选举的时候,村里面的“军波”是一个“烂仔头”带头闹,让村委书记潘泽勇下台。一些原来在村里当过生产队长的老干部到街道办来上访。我后来听说是潘泽勇和他的老爸找到了陈财明求助平息此事。听说“军波”是“龙仔”的马仔,陈财明应当是找到了“龙仔”,让“龙仔”出面摆平了“军波”。我也认为陈财明在接受求助时,双方达成了协议,即让潘泽勇当上书记后,把万丰村的地拿出来给陈财明和“龙仔”开发。故在潘泽勇成功当选万丰村书记后,半年左右,就将万丰村最好的最有价值的一块地,即万丰派出所背后的那块地给了陈财明和“龙仔”搞房地产开发。潘泽勇当上书记后,陈财明和“龙仔”把中心路一个九八工业城旁边的一块3万平方米的土地,还假借万丰村的名义,卖给了一帮外地人建统建楼。大岗头,是万丰的地,面积是5 000平方米至6 000平方米,也是陈财明和“龙仔”把地卖给了外地人。潘泽勇在当选村委书记后,把地给了陈财明和“龙仔”,他们的关系相当密切。沙民股份公司的工业用地被征收,沙民股份公司要求把地置换成商业用地。而商业用地在中心区,我认为不能按照一比一的比例进行置换,于是把沙民股份公司的被征收的3万多平方米的土地按照2:1的比例置换成了15 000平方米左右的商业用地。后来,“龙仔”找到我让我快点办沙民股份公司的土地置换事宜。我也搁置没有办。然后我的一些同事时不时告诉我在沙井得罪谁都可以,但是千万不能得罪“龙仔”。得罪了“龙仔”到哪儿都不行。后来,我就上会讨论研究沙民股份公司置换地的事情。上会讨论决定同意置换后,“龙仔”给了我港币一千万元。  陈财明有自己的废品收购站,“龙仔”也有自己的新发废品收购站。沙井的废品收购站绝大部分都给新发废品收购站给收购了。强买强卖也听说过。比如说向厂里收购的时候,本来市值5万元,但是却被压低到4万元就给收购了。这种事情,也没有听到厂里的人来街道办来投诉过。他们是敢怒不敢言,是基于“龙仔”他们这帮人在沙井的地位和势力,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忍气吞声了。  11.证人钟伟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知道陈壵东的马仔有这么几个,“黄飞鸿”、钟少宇(“乌之”)、“阿荣”,像“烂田”、陈敏这样的我就不知道他们与“龙哥”的关系了。“星岗五虎”垄断壆岗的废品收购,称霸星岗,把外面来收废品的人赶出去,只准他们“星岗五虎”自己收星岗的废品。  陈壵东等人的团伙组织主要在沙井垄断沙井的废品和沙井的房地产,沙井的土地很多都是通过买通村委和街道办后被低价买下。  我听说“龙哥”垄断统治废品收购站都是靠前期打打杀杀拼杀出来的势力。  经辨认,证人钟伟军辨认出陈壵东(“龙仔”),是沙井黑社会老大;文稳权(“文强”),称其曾和陈壵东一起合伙开创世纪娱乐城;陈诺强(“傻炮”);钟志东(“叉哥”);易亚胡(“高佬”)是“龙仔”的马仔;钟少宇(“乌之”)是“龙仔”的马仔;陈锦田(“烂田”)是“龙仔”的马仔;江启林(“矮仔”);陈伟明(“斧头”“虎头”)是“龙仔”的马仔;伍健东(“阿柴”“东方红”);陈建忠(“阿忠”)是沙井蚝四村的书记;陈伟峰;曾景新;陈财明(“明叔”);刘少雄;黎映现(“黎鸣”);谭少华,新安湖工作站站长;陈俊炜(“伟哥”)沙井城建办主任;潘泽勇(“阿勇”),是沙井万丰村村委书记,其称陈壵东为“BOSS”,陈壵东在办公室曾骂过潘泽勇,我认为潘泽勇是陈壵东的马仔;文迎新(“霹雳仔”)是“龙仔”的马仔。  12.证人陈少施(新发废品站开票员)的证言:我是沙井人,当然知道“龙仔”是全沙井最大的黑社会老大。我觉得新发废品站是有黑社会性质的公司,因为老板“龙仔”、“佬哥”、“猪仔波”、梁木义、“炮哥”都是沙井黑社会的大佬,在沙井有头有面,下面很多马仔,这是全沙井的人都知道的,都很怕他们。“龙仔”利用自己的势力,垄断了步涌、衙边、后亭、沙三村、蚝四、上下围、林波坑、大王山、沙民、工业等村400多家厂的废品收购,养了很多巡厂人员,就是打手,控制废品不给其他人收,如果发现外人来收就派打手去打人,所以沙井没有一家废品站敢与新发争生意,而且新发收购废品的价格会比外面的市场价要低。新发废品站还与地磅联合骗秤,靠这些新发废品站的生意做得很大。新发废品站有40多个巡厂员,巡厂就是指新发废品站的巡厂员在与新发废品站有口头协议或者签了废品站收购合同的厂家企业周围巡逻,防止这些厂家偷偷地将原本是我们新发废品站收的废品卖给别人。如果发现有人偷卖废品的话,那些巡厂员就会将对方拉废品的车拦下来,然后电话通知巡厂的队长,然后会将废品拉回新发废品站。如果对方有关系或者是一些大厂的关系户,我们就会过磅称量那些废品的重量,然后按照我们新发公司自己定的价格向他们收购。如果对方是没有关系,或者连续被我们发现,多次偷拉废品的就直接将人赶走,将废品扣下来。如果遇到反抗的,有时候还会打人。谢春山以前经常打人,有时候打得很厉害。  13.证人易永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07年9月,我叔叔易亚胡介绍我到新发废品站打工,刚到的时候做巡厂,巡厂就是废品站给我们每人配一台电动自行车,让我们4个人看一个村的工厂,看他们工厂有没有将自己工厂的废品卖给其他废品站,我们总共看沙井下面的步涌村、沙三村、衙边村、后亭村和丽晶酒店所在村的工厂。如果发现有,我们就给谢春山报告,他去和工厂沟通,让工厂只把废品卖给新发废品站。因为谢春山是废品站负责管理保安和“巡厂”的,所以工厂不听的话,谢春山就要我们在工厂门口堵住拉废品的车,不让工厂把废品拉出去。我们听谢春山指挥,他叫我们打司机或是来拉废品的人,我们就动手打,要我们放人我们就放。因为我们巡厂的地方都是我们废品站的地盘,别人来这里收废品就是抢我们的生意,老板叫我们打他们就是不准他们到这里来收废品。一般打完后,下次他们就不敢过来拉废品了。动手打架的是负责看其他村的巡厂的人,我们因为本地村民都认识,动手的话容易被公安打击。我亲眼看见的有四五次。我们新发废品站有自己的规矩的,一般是负责巡哪个村工厂的人负责堵住拉废品的车,然后叫负责看其他村的同时动手打人。我记得有一次是同富裕工业区的泰成厂被我们拦过,当时我们拦住了,对方就打电话给他们老板,我们后来就把他们拉下车了,不让他们走。然后我们给谢春山打了电话,谢春山和“芳姐”都过去了,他们同厂里谈,我们站在旁边,后来这个厂的废纸皮就给我们新发废品收购站了。如果发现有外面的人拉废品,一般就是把人和车带到我们新发废品收购站,带回新发废品收购站后,我们就会将大门关住,将车上的废品卸下来,然后“炮哥”就会和拉废品的人谈,就是要他们把车上的废品卖给我们,并叫他们以后不要到这里来拉废品。安排巡厂工作的是谢春山,阿祥只是监督我们巡厂,打人都是阿祥带的队。我只记得里面有一个叫雷振的,他们两个下手比较狠。但是我在新发这么久,从来没有看过新发公司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最厉害的那次打人,连警察都开枪了,新发公司还是正常营业。新发废品站是有黑社会背景的,老板“傻炮”是沙井一带混的黑社会大哥,听说是跟“龙哥”的,我们听说“龙哥”才是新发废品站的幕后老板。当时新发干巡厂的有40多个。干了巡厂四个月后,我开始在新发废品站做保安,做保安差不多做了三年。后来,在新发废品站开叉车至今。  经辨认,证人易永松辨认出陈诺强(“傻炮”),沙井本地人,称系新发废品站的老板;陈惠芳(“芳姐”),沙井本地人,称系新发废品站的经理;辨认出谢春山是新发废品站的法人,负责废品站保安和“巡厂”的管理;辨认出张永祥(“阿祥”),是新发废品站负责巡厂的监督员,曾多次带队打架;辨认出王亚升(“山西”);辨认出易亚胡(“高佬”)。  14.证人陈福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沙井本地人,从小在沙井长大,与“龙仔”这伙人有些还是同龄人,所以对他们特别了解。“龙仔”是沙井新义安帮的老大,是沙井最大的黑社会头目,他在沙井有钱、有地位、有势力、有影响力,全沙井的人都怕他的。我知道自从90年代开始,我们沙井各条村里历届的村干部都与“龙仔”这伙人的关系都非常好,可以说“龙仔”不想谁当选,那人肯定选不上,想谁当选,那人被选上的概率非常大,“龙仔”这伙人就有这样的能力和势力。沙井这么多年的变化很大,社会上打打杀杀的事情绝大部分都与“龙仔”或他的马仔有关。“龙仔”给他们的马仔划分的地盘就是以本村为自己的势力范围,总之“龙仔”的手下基本上每条村都有,谁跟了“龙仔”,谁就是本村的老大,谁在村里就有地位。“龙仔”通过他众多的这些手下,对沙井各条村的经济、政治实行控制,村里面的煤气或废品收购生意都是被“龙仔”的这些马仔垄断的。我知道星岗是被“烂田”开的废品收购站垄断经营的,步涌村是被“矮仔”开的废品收购站垄断的,“马周坚”就垄断蚝三村的废品收购。另外“龙哥”还与“炮哥”等人经营了新发废品站,是沙井最大的废品站,也是垄断性经营的。“龙仔”这伙人在沙井无恶不作,沙井好多比较大的命案都是“龙仔”的手下做的。我知道的有2000年在创世纪门口“水鱼”的马仔把后亭村的一个青年杀了,2005年我姐夫的弟弟外号叫“朱仔文”(真名不知道,男,40多岁,福永人)的在深圳市罗湖区被“水鱼”的马仔杀害了,2009年步涌村本地人“盲南”(个人情况不清楚)被“矮仔”的马仔杀死等。沙井的老百姓一提起“龙仔”就毛骨悚然,从90年代初期就是他们的天下,在沙井可以说为所欲为,他们控制整个沙井,各条村的经济、政治甚至街道办等很多政府部门都被他们玩弄于股掌之中。这些政府部门颠倒是非黑白,与“龙仔”这些黑社会人员狼狈为奸,官匪勾结,大家都知道这种情况,但却无可奈何。这次把“龙仔”抓了,大家都很震惊,认为政府动了真格,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平静多了,很多沙井的本地人都拍手称快。  经辨认,证人陈福来辨认出陈壵东(“龙仔”“龙哥”)、陈诺强(“傻炮”)、陈锦田(“烂田”)、江启林(“矮仔”)、陈卓坚(“水鱼”)。  15.证人潘某某(某党支部书记)的证言:听说“龙仔”开了一家很大的废品站,附近工厂的废品都要卖给他们,赚了很多钱。这些年涉足房地产,和村里的官员相互勾结,村里的地都几乎被他拿光了。“龙仔”他们没有被抓的时候,我们村的村民根本不敢说话。前几年我家旁边开了一家洗衣店,每天24小时营业,脏水横流,噪声很大,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我屡次向村委、镇政府投诉,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回复、解决。后来我听我朋友说,这家洗衣店是香港黑社会大佬“猪仔波”的马仔开的,当时我就不敢再去投诉了,还害怕了好几天,生怕半夜家里的玻璃被人砸。因为在两三年前我们村里选举的时候,有一个人不听话,第二天一起来,汽车都被砸了。整个沙井都笼罩在一个很恐怖的气氛里,老百姓吃亏也不敢吭声,害怕被人报复,连学校都受影响,对打掉他们老百姓都拍手称快。尤其是万丰村的地都被“龙仔”他们买去了,其他村的村民还可以有廉价房买,唯独我们万丰村的地都被人买去了,不但没有廉价房买而且分红也比别的村少很多。那个时候,村里面村长、书记包括各小组组长的选举都是这帮黑社会大佬说了算。听说在选举的时候都是这帮黑社会大佬说选谁都选谁,连刘少雄说了都不算。我当时感觉这个社会都不是共产党的天下,而是这帮黑大佬的天下。我觉得这帮黑社会对小学还是没有多少影响的,影响主要在中学。沙井中学有很多孩子都被这帮黑社会组织影响坏了,经常有一些学生打架的事情发生。  16.证人廖某某(某安全主管)的证言:对打掉“龙仔”为首的黑社会团伙,老百姓都拍手称快。我们这些外来打工的,也明显感觉到治安好转。在打掉他们之前,我经常看到或者听到别人说经常有烂仔强收小店保护费、强买强卖等情况。我们员工下班以后也有被他们抢过。  17.证人马某某(某治安队组长)的证言:听说“龙仔”有很多小弟,例如“飘马”“军波”“肥辉”等,沙井是他的势力范围,没人敢跟他作对。平时工作中遇到这样的人,他们都报上名来,说自己是跟谁的,我们工作上无形的压力很大,因为他们跟了老大,就有了靠山,这些靠山是有钱有势的人,得罪这些人就会被报复,别说我们外地人,就算是本地人也是惧怕三分。最初听说是整个沙井的垃圾都被他们一帮人控制了,不准其他人来收。我上班就遇到一次,是在沙井万丰商业街,有一个居民将垃圾卖给了一个收垃圾的人,钱已经付了,垃圾已经装上车了,突然就来了四个男子,将收垃圾的人拦住,我上去了解情况,这四个男子说他们是跟“龙仔”、陈财明的,说这个地方不准其他人来收垃圾。这个时候我还不在治安队上班,所以问了一下就走了,后来据说收垃圾的车和垃圾都被他们推走了。  18.证人孙某某(某配送部店主)的证言:“龙哥”这个黑社会垄断了沙井的很多生意。比如说废品、煤气,包括送纯净水都是被垄断的。工作、生活在这里的人只能按照这帮黑社会制定的规矩、价格进行买卖废品、煤气、纯净水及其他东西,没有选择的余地。我们这些做小生意的根本没法跟他们竞争,我只会给这些在本地租房子的外来务工人员送少量的水,赚些钱,而且每天都提心吊胆,生怕得罪“龙哥”被报复。不时都会听说某某店被砸、某人车被砸等消息,而这些砸店的人都是“龙哥”的人或者“龙哥”马仔的人。因为五六年以前我认识的一个人(真名不知道)在给“龙哥”的一栋房子(位于上南南洞村转盘附近)看门,经常给我们这些人讲有关“龙哥”的一些事,说他有很多马仔,在沙井谁都要给“龙哥”面子,“龙哥”是沙井的“土皇帝”等一些话。过年的时候,还经常有些“烂仔”到小店送春联,每个店都要封几百元红包才行,否则分分钟被“龙哥”他们下面的人报复。  19.证人万某某(某购物广场店长)的证言:我听说“龙仔”是沙井的黑社会老大,在沙井是一个名声很响的人物,几乎所有的人都知道他。还听说他人比较斯文,但是做事心狠手辣,很多人包括他的马仔只要听说“龙哥”要来了,都会很恐惧,脸色都会变。“龙仔”在沙井威望很高,有很多事被传得神乎其神。我听过朋友讲过一个事,几年前有一个人带了100多人到一个工厂强收废品(这个工厂的废品是“龙仔”的马仔收的),工厂的老板让“龙哥”过去,“龙哥”说:“我没来之前,这件收废品的事是你和这个老板之间的事,现在我来了,就是咱俩之间的事。”那个老板一听“龙哥”说这两句话,马上就灰溜溜地走了。“龙仔”在沙井有很多马仔,几乎控制了整个沙井可以赚钱的生意。比如说废品回收等几乎都被垄断了。我负责的店也受过“龙仔”这帮黑社会的不法侵害,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两次,都是“龙仔”的马仔王文明做的。第一次是在2009年的时候,王文明的小老婆到我们商场买东西,不知什么原因与营业员发生了口角,过了一会王文明带了100多个马仔过来把我们的商场围了,还扬言要把商场砸了。我们当时赶紧报了警,后经多方协商,他们围了一个多小时才散去。第二次是2010年5月,王文明的一个马仔要到我们商场下面的银行取钱,他直接把一辆奔驰停在商场门口,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及商场的经营,我们保安员去去劝解疏导,但是被他骂得狗血喷头,还打电话叫了很多人要砸店。我们赶紧报警,后来警察来之后那帮人也散去了。我听社会上的人都说王文明是“龙仔”的马仔,算是个很小的马仔。但王文明这帮人在上南这里基本上就是很厉害的。我们这些做生意的就求个和气生财,也知道这帮黑社会的人惹不起,也不敢惹,所以很多事只能忍气吞声,能过去就过去,生怕不小心得罪了这帮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会被报复。因为经常听说一些做生意的店、车被这帮人砸坏。  20.证人曾某某(某治保主任)的证言:“龙仔”真名叫陈壵东,是我们沙井人,他是我们沙井最大的“黑老大”,没人敢惹他。他的叔叔叫“猪仔波”,听说是香港黑社会的人,也在沙井。“龙仔”年龄比我大一点,他主要是做废品起家的,我们沙井西边片区的废品都是他在做,没有人敢和他争,后来又听说他做地产生意。他下面有一大批马仔,遍布整个沙井。松岗人外号“飘马”是“龙仔”的一个大马仔,“飘马”手下有一帮四川人。头目王文明。王文明这帮人主要在上南、黄埔一带活动,好多人投诉这帮人在“搞事”,主要是敲诈勒索,收保护费。还有,只要四川人有什么事情王文明就叫一大帮人敲诈人家。我还知道,外号“水鱼”的人也是“龙仔”一帮的,也是“黑社会”,听说他在沙井原来的创世纪娱乐城犯过一单命案,具体情况不知道。2008年10月左右,我们村里盗窃通信电缆线的情况比较严重,我们村巡逻队员在巡逻时,抓了一帮偷电缆的广西人。事后,一帮广西人报复我们巡逻队员,有30多个广西人将我们三个队员砍伤或者打成骨折。有人反映这帮砍伤队员的人就是上星村一个叫“万发”的本地人的马仔。“万发”这个人听说就是“龙仔”的马仔。后来上南派出所抓了3个人。我们上星村废品是由一个潮州人在做,听说和“龙仔”有关系。在“龙仔”这帮人没抓之前,沙井社会治安有点乱。就说我们村,村里比较乱,治安不好,村里的物业就不好出租。“龙仔”这帮人被抓之后,治安好了,像那些偷啊、抢啊就少多了,村里的物业也好租了。以前总是听说沙井这个地方或那个地方很复杂,意思是有黑帮控制。“龙仔”被抓之后,现在感觉社会平稳很多了。尤其是我们这一片,王文明这帮四川人被抓以后,再也没有四川人搞事了,社会治安好多了。  21.证人吴某某(某杂货店店主)的证言:我之前听说“龙仔”这个人,说他是社会大佬,就是说像香港电视一样的黑社会老大。在沙井一般的人都知道,就像一个山头有几只鸟大家都知道一样。他具体做什么我不太清楚。我有听说“龙仔”带有马仔,但具体哪些我没有去打听。大王山以前有个溜冰场,经常有人打架,当时听说是“龙仔”的小弟争夺溜冰场的看场费而引起的,到底是哪一帮人,哪个小弟的人我就不清楚了。我还知道以前经常有人到摆有老虎机的小店抢老虎机,也听说是“龙仔”的小弟干的。还有听老乡说起他开车时没有撞到人却被人说撞到了而被敲诈,对方报上名说是跟“龙仔”的。还有很多这种小店被敲诈的事情,如饭店吃坏肚子、理发搞坏头、买假烟等要赔钱。“龙仔”和他的一些小弟被公安机关抓了后,沙井的社会治安比以前好多了,社会平静多了,以前敲诈各种小店、搞点事的情况没有听说了。  22.证人陈某某(某治保主任)的证言:我在沙井土生土长,对沙井的社会治安很了解。在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我还在学校上学,当时沙井社会治安很乱,有三个帮派相互争斗,争地盘。一个“飞鸿帮”,“飞鸿”是沙井人,人在前几年已经死了;另一个是“飞鹰帮”,老大是“锁(音)炮”(“炮哥”);还有一个是“龙仔”一帮人。这三帮人经常在沙井争地盘,打打杀杀,经常是他们相互砍杀。他们在学校也收有小弟,在学校里也打打杀杀,学校很乱,很多人都没有心思读书。感觉当时沙井的社会就像香港电影里演的黑社会那样“龙争虎斗”。后来“龙仔”一帮人打垮了“飞鸿帮”,“飞鹰帮”也跟了“龙仔”,“龙仔”降服了他们,在沙井也就统一天下了,沙井也就是他一个老大了,也没有人敢和他争地盘了,尤其是本地人没有人敢和他打打杀杀。表面上看沙井治安平稳一些,我们感觉“龙仔”统一了沙井黑社会,也就不会打打杀杀死那么多人。“龙仔”统一沙井,肯定就垄断了沙井的废品和房地产,把废品和房地产变成了欺行霸市。  我认识“龙仔”,叫陈细东,后面有没有改名不清楚。他下面马仔有“虎头”“地主”等一帮本地人,有很多人,反正沙井出来混社会的都是跟他的,也有一帮外地人是跟他混得,湖南、四川、广西的都是跟他的。这帮外地人在沙井搞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如果他们不跟“龙仔”混,在沙井就混不下去。这帮外地人打着“龙仔”的旗号就没有人敢欺负他们,而且他们在沙井收地摊的“保护费”,开赌档,在“夜场”(娱乐场所)看场,卖K粉,卖摇头丸等,只要是跟“龙仔”的,别人都会给他面子。我还知道“龙仔”的叔叔“猪仔波”,别人叫他“波叔”。听说“猪仔波”是“老新”的人。“老新”在我们沙井人说的就是香港新义安黑社会。听说“龙仔”也是“老新”的人。“龙仔”在我们沙井是说话算数的人,很讲义气,在沙井,只要发生双方打架,只要找到“龙仔”,“龙仔”出面说话,大家都会听他的,因为“龙仔”是沙井的黑老大,他也很公道,像一个判官。基层有一些事情,政府和法院都解决不了的,只要“龙仔”一出面就能解决,这是一个事实。这方面的事我听说很多,但具体的事情我也说不上来,时间很长,这类的事也多。在十几年前,“龙仔”搞一个废品牌,是新发废品站的牌,当时沙井各村的废品收购是招投标的,“龙仔”也参与投标。因为“龙仔”是沙井黑社会老大,基本上没人敢和他争,所以各村的废品也就给他收,他也就垄断了沙井的废品收购。我们这里的废品也是属于“龙仔”的,在上世纪90年代就给“龙仔”他们做了,具体怎么给他的我也不清楚,当时我也不在村委工作。但我听说是“龙仔”承包的,然后交给两个潮州人在做。“龙仔”垄断房地产是最近几年的事,听说是和潮州人陈财明一起搞房地产,具体情况不清楚。“龙仔”这帮黑社会一直在统治沙井,他们被打掉后,现在沙井社会治安好多了。  23.证人周某(某公司部长)的证言:我听说过“龙仔”这个人,和朋友一起聊天,经常说到这个人。“龙仔”是沙井的黑老大,在沙井“黑白两道”通吃。比如说,五年前,我公司的货用电梯不符合安全规范,沙井街道办安全监督部门来检查,限我们一个月内要拆除。一个月到的时候,我们公司没拆除,安监部门来人要现场拆除,后来我们公司的人打电话找到听说是“龙仔”的人,不到15分钟,“龙仔”那边就来人了。听说来的人向政府安监办的人说,我们东洋公司的业务是他们来做。政府的人知道是“龙仔”的人,就延长两个月让我们整改。我从这个事就知道“龙仔”他们和政府关系比较密切。还有,我们厂里的员工在外面被打或厂里的东西被偷,我们就反映给“龙仔”他们,“龙仔”他们就会帮我们查一查,只要跟“龙仔”他们说了这些,在一段时间内,我们厂就会平静很多。我们知道沙井很多酒店都是“龙仔”一帮人在控制。我和朋友一起聊天,谈起“龙仔”都很害怕。尤其是我们外来投资做企业的,都希望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对“龙仔”这帮黑社会我们都不敢惹他们。我们公司的废品由新发公司来收购。一个月有两次来收,价格是双方协商,没有暴力强迫来收。有时候,外面别的物资回收公司传真报价,价格会高一些,曾经电话约对方来看一下。有时候对方来看一下,也就走了。还有些听说我们厂的地点,就没再来。我曾经问过收我们厂废品的新发公司是不是垄断了整个沙井的废品收购,为什么别的回收公司过不来。新发废品站的人对我讲,没有搞垄断。现在,我们感觉,事实上别的废品收购公司就是进不来沙井。“龙仔”这帮人被公安打掉后,现在沙井社会治安好多了。我们员工在外面被打、被抢的事很少发生,尤其是今年春节以来,我们员工在外面就没有受过侵害。  24.证人赵某某(某杂货店店主)的证言:我以前在上南打工时听说过“文明”,知道他是一个黑老大,他们一伙人人数众多,经常打架,在上南那里有什么恶性的打架斗殴事件基本上都是他们一伙人干的。我和我的同事在上南打工,都怕惹上他们这些兄弟,我们在外面吃夜宵时听说谁是“文明”的小弟我们都会躲远点,就怕惹上他们。我还听说过“龙仔”“烂田”,听说他们是混黑社会的老大,但是具体情况和关系我就不知道了。  25.证人王某某(某摊贩)的证言:我听说“龙仔”是黑社会老大,还听说去年在壆岗抓了个大赌档,也跟“龙仔”这些人有关系,壆岗村的“麻雀头”“烂田”跟“龙仔”是一伙的,也是混社会的,他们有一个废品站。我听说“龙仔”的人在沙井做煤气、废品生意,他是否还做其他生意我也不知道。“龙仔”这人我没见过,反正在沙井大家议论“龙仔”时都说他是黑社会老大,还说沙井混社会的几乎都是他的人。  26.证人左某某(某治安联防队员)的证言:我从进入村治安联防队起就听说沙井有个黑道老大“龙仔”在沙井很有势力。刚上班时就有老队员提醒我,说如果在工作中遇到“龙仔”手下的小混混,尽量不要与对方纠缠或发生冲突。我所知道他们这伙人在沙井主要收人来源是依靠保护费,以及垄断沙井的废品收购。比如说我所在的步涌村的废品收购就是由新发公司控制和垄断,我平时基本上每天都能看到有新发公司的人驾驶摩托车在村里巡查,他们一般出来有四五个人,驾驶两辆摩托车,主要目的就是查看村里的各家工厂是否有把废品卖给其他公司,是否有其他公司的车进村里运废品出去,如果有他们就会把对方的车辆拦住甚至砸车。我听说新发公司的老板就是“龙仔”,其他不知道。我工作中还受过“龙仔”团伙的影响,比如说我们配合派出所在路面查扣摩托车时,有时我们拦下摩托车后,驾驶摩托车的人就自称是跟“龙哥”的,有时甚至强行驾车逃跑逃避查处。总之,这伙人在沙井气焰嚣张,我们做治安联防队员的都尽量不去招惹他们。  27.证人胡某某(某管理处主任)的证言:我不愿意作证,因为我一家人还要在沙井工作生活,小孩子上学,我对此有很大顾虑,怕被打击报复。所以我只能简单说说。我们工业园里有30多家工厂,从2005年我到此工作至今,这些工厂的废品收购一直被新发公司垄断,他们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废品,同时不准这些工厂将废品卖给其他公司,他们采用各种手段,主要是打击其他来收购废品的其他公司,让别的公司都不敢进我们工业园收废品。新发公司在我们工业园里安排专人驾驶摩托车巡查。有的工厂甚至被迫搬走。具体他们是使用什么手段进行垄断的我不敢说,但是我可以告诉你们,自从这伙犯罪分子被抓获后,我们工业园的情况好多了,废品可以自由交易了。我听说过“龙仔”“炮哥”“飘马”,其他不知道,也不想说。  28.证人江某某(某社区治保主任)的证言:我知道这个黑社会是以“龙仔”为首的团伙。因为我自小在沙井长大,所以对这个团伙还是有所了解的。我知道“龙仔”是蚝四村的人,自小在沙井长大,靠暴力垄断沙井的废品起家,后来他还和人开办了宝安最大的“嗨场”创世纪。最近几年“龙仔”又在搞房地产生意,建了很多小产权房,赚了很多钱。  我知道这个黑社会团伙对我们步涌村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影响最大的就是废品收购。我们步涌村有一个“新发废品收购站”,是“龙仔”参股的。这个废品收购站垄断了步涌村所有工厂企业的废品收购,就是说所有工厂企业的废品都必须要卖给新发废品收购站,而价钱都是新发废品收购站定,废品收购价格比外面要低很多。不过因为该废品收购站雇佣了很多巡厂人员,如若不卖给新发废品收购站,就会被打或报复,所以这些工厂企业的人不得不把废品卖给这个收购站。前几年的时候,工厂企业的负责人经常与新发废品收购站的巡厂人员发生矛盾纠纷,我们村治安队还经常过去。最近两年就很少了,因为这些工厂企业的负责人都习惯了,明知道这些废品必须低价卖给新发废品站,也就不想其他办法卖给别人了。平时的工作中要说完全不考虑有这帮黑社会的存在也是不可能的,但是他们垄断废品什么的,我们村委也束手无策。  在政府打掉以“龙仔”为首的黑社会团伙以后,我们村民的确感受到社会治安环境有很大的改变,首先是作为本地村民来说,这个黑社会打掉以后,心里轻松了很多,言论方面也自由了很多,没有了以前那种压抑的感觉,以前谈论事情怕黑社会听到报复。另外,整个沙井的社会治安环境也改善了很多,那些滋事的“烂仔”也都跑路了。步涌村废品收购站也全部开放了,现在谁都可以过来收购,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价钱也比以前高了不少,工厂企业的负责人也很高兴。  29.证人刘某某(某工业区安全巡逻员)的证言:我1998年来沙井蚝四村担任治安队的时候,我就知道在沙井有个黑社会老大“龙仔”,还有一个废品收购大王陈财明。那个时候“龙仔”手下已经有很多马仔了,其一边经营创世纪娱乐城(“嗨场”),一边垄断各村的废品。陈财明是潮州人,手下有一帮心狠手辣的“潮州帮”,也是做废品收购生意。“龙仔”、陈财明这几年的势力也逐渐增大,并开始做房地产生意,在沙井除了万科这些大开发商的楼盘,其他的在建房子基本都是他们的,这个生活在沙井的人基本都清楚。我虽然远远见过“龙仔”几次面,但是他在我们这些生活在沙井的外地人来说就是“土皇帝”,是高高在上的。他手下的马仔经常做一些伤天害理的事情,给生活在沙井当地的人造成了很大影响。比如在上南,有一帮跟着“文明”的四川人,经常有事没事就骑着电动车和别人擦碰一下,然后过来一堆人说是跟着“龙哥”“飘马”“文明”这些人的,借此敲诈别人一大笔钱。在新桥,则是有一大帮人跟着曾鸿飞(音)的,主要垄断新桥的煤气生意,经常有马仔到处看是否有别的煤气站来他们的地头送气,如果有就没收、恐吓等。另外在废品方面,几乎所有人都知道沙井的废品是“龙仔”和陈财明的,其他人是拉不出去的,因为他们有很多人在巡逻,如果看到其他人来收,就打一顿或者直接把废品没收。我还听说在万丰村,那些推着三轮车收废纸废塑料瓶的50多岁老人家每个月要向这个黑社会的成员交500元的保护费才能收废品。  现在在沙井工作和生活的一些人心里还是有阴影的。以前曾听一个朋友无意间说起有些工厂企业的老板还是有所顾忌,他们的废品还是卖给原来的废品收购站而不敢卖给其他人,因为他们怕虽然这些黑社会老大被抓了,但是下面还有很多不知名的马仔,怕还没有打击处理彻底而被报复。  30.证人曾某某(某社区治安联防队长)的证言:我认为“龙仔”他们都是混黑道的,就像电视里的黑社会、“古惑仔”。他们一伙人在沙井势力很大,在各条村都有他的马仔,我们在沙井生活的人走出去经常听说谁是他的马仔,感觉好多人都是跟他的。我知道他叫陈什么东,以前我在沙井中学读书的时候常常可以看见他们一帮“古惑仔”在学校外。据我所知他身材矮小,但是打架很厉害,经常打打杀杀,后来他当了老大,又开了创世纪夜总会,做废品、房地产赚了很多钱,在沙井出门都带着保镖。他们这伙人给我们群众的感觉是他们就是涉黑的帮派,而且组织庞大,垄断的行业包括废品、码头、黑煤气、桶装水、运输车队,等等。简单地说就是普通老百姓听到他们的名字就会害怕,不敢惹他们。在我平时治安联防工作中也受到这个团伙的影响或干扰,比如有时我们抓到一些打架或抢劫、盗窃的小混混,他们为了逃避打击,他们就自称是跟“龙哥”或是“龙哥”下面某个马仔,当然也有假冒的。他们有时还会以“龙仔”马仔的名义威胁我们的队员。因为“龙仔”势力极大,我们的队员在治安联防工作中心理上有负担。  31.证人曾某某(某社区治保主任)的证言:我听说“龙仔”是沙井的黑社会老大,有很多本地人、外地人跟他。像“马骝”、曾子轩,其他村的是哪些人我就不知道了。但我听说沙井在以前还有“拜辉”(外号,音同,学名不知道)、“军波”(外号,音同,学名不知道)、“阿佬”(外号,音同,学名不知道)等各派,他们和“龙仔”的关系我不太清楚。“马骝”等人对我村的工作多多少少有点影响,可能书记、村长感受最多。有的人觉得在此前沙井的天像有一股乌云笼罩在上面,现在公安打掉了这些人,好比吹散了乌云,天亮了。我估计外地人也说好,没有强买强卖就好了。  32.证人陈某某(某社区主任)的证言:我知道“龙仔”这个人,他是沙井蚝四村的村民。到了90年代后期的时候,“龙仔”自己出来做废品生意,慢慢做大,并收了很多马仔,他的马仔又收了很多小马仔。因为他的马仔做事情都是挂着“龙仔”的名,所以他的名气就逐渐大了起来。他以前叫“聋仔”,名气大了之后很多人都尊称他为“龙哥”或“龙仔”。到了2004年的时候,他开办了一个创世纪的娱乐城,赚了一些钱。到后来的时候就又在沙井很多村拿下土地建小产权房,名气就更大了。“龙仔”手下的马仔比较出名的有壆岗村的“烂田”等人,他是帮着“龙仔”做废品生意的。“龙仔”手下的马仔,尤其是那些小马仔经常做些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等违法犯罪的事,给沙井的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多不便。“龙仔”和陈财明对沙井土地的控制也导致了很多村(如万丰村)土地被贱卖,本地村民都怨声载道,经常做些堵路、上访等过激的事情。  33.证人杜某某(某小店店主)的证言:我知道沙井有一个以四川人王文明为首的黑社会团伙。这个黑社会团伙平时主要靠开设赌场、收保护费、敲诈勒索、制毒贩毒等赚钱。我之前是在沙井开摩的的,当时王文明规定每个摩的司机必须要交500元保护费给谢小聪,如果不交,他们就会想办法敲诈你,比如会让一个人坐你的摩托车,然后故意摔到,摔到后敲诈勒索一大笔钱,所以知道的人都会交钱给他们,我就曾经给谢小聪交了5 000元。王文明下面有个大马仔叫林波,主要靠制毒贩毒赚钱。他有个潮州老婆(第二个老婆),所以听说他制毒贩毒都是在潮州,然后再运到深圳来卖。林波手下的马仔有“涛儿”“龙儿”“彪儿”等人,这几个人都是帮助林波贩毒的。王文明下面有个马仔叫张建,平时带了一帮小弟收保护费、开设赌场,后来王文明被抓后,张建就跟林波在一起了。  在公安机关打击之前,这帮人经常敲砸勒索我们这些拉摩的的、开蓝牌车的,比如之前我到金至尊拉客,如果正好碰到他们这帮人,他们就会上好几个人到我车上,然后让我拉他们到东莞等地,他们也不会给钱。还有的时候他们去别的地方需要车,打电话叫我去接他们,如果不去拉,他们就会以砸车相威胁。现在打掉之后,我自己感觉沙井的小混混基本上没有了,半夜我们也可以出去开摩的拉客了。不用再担心被敲诈勒索等事情发生了。  34.被告人文稳权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2005年左右,陈壵东(“龙仔”)势力开始迅速发展,到2008年“龙仔”的势力达到最盛期,几乎沙井每条村都是他马仔的地盘,称霸沙井,甚至整个宝安区混社会的人都以能和“龙仔”攀上关系为荣。  经辨认,被告人文稳权辨认出陈壵东(“龙仔”)。  35.被告人陈锦田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由于“龙哥”在沙井的势力很大,全沙井的人都公认的,都知道他是黑社会老大,没有人敢不给他面子。所以“龙哥”利用他的这个影响力,使新发废品收购站越做越大,表面上是一个正规的废品收购站,其实只要新发废品收购站想收的废品,其他人是没办法收的。新发废品收购站要么就是自己把废品拉回来自己收,要么就是在别人的废品站里占有干股,就这样达到垄断沙井废品收购市场的目的。沙井蚝三村、蚝四村、步涌村、沙三村、衙门边村这几条村的废品收购生意大部分都是新发废品收购站在做。另外我还知道黄埔村与新桥这两个村的废品收购,新发废品收购站是占有干股的。我是直接跟“龙仔”的,站在我的角度来看,新发废品收购站就等同于“龙哥”,所以除了我自己村的废品收购生意是默认给我做的外,在沙井的其他村里面要收购废品,就必须得经过新发废品收购站或是“龙哥”的同意了。我到别人的村里拉废品要经“龙哥”同意。这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是得到“龙哥”同意后,我拉的废品别人就不敢来抢,就算有人来抢,“龙哥”也会站在我这边帮我,有什么事情“龙哥”可以出面帮忙解决;第二是“龙哥”开有新发废品收购站,他自己就是做废品收购生意的,我必须先问一下他,防止出现跟新发废品收购站抢生意的情况。  经辨认,被告人陈锦田辨认出陈壵东(“龙仔”“龙哥”)  36.被告人赖庆棠的供述和辩解:“猪仔波”是垄断了沙井的青岛啤酒的供货,他在沙井万丰开了一家专卖青岛啤酒的公司,请了个叫“盲秋”的四川人在那间公司负责,每家酒店都要跟他拿货。如果说哪家酒店不跟他拿货,“猪仔波”就会叫他的小弟去那家不拿货的公司找事,一般酒店都怕“猪仔波”,都会去跟他拿货。  37.被告人陈诺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马仔,“龙仔”在沙井一代的影响力很大,在沙井一带连收购潲水都要跟“龙哥”,否则就做不到生意,因为很多生意都是给“龙仔”的马仔控制了的。  38.被告人曾庆发的供述和辩解:我们跟“龙仔”以后统一由“龙仔”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来划分势力范围,我们只能在自己的地盘看场、收保护费绝对不能踩过界。具体的划分如下:上星村是我的势力范围,万丰村是“军波”的势力范围,壆岗是“烂田”的势力范围,新二村是“马骝”的势力范围,松岗罗田村是“飘马”的势力范围,沙井村是“乌女玉”的势力范围、黄埔村是“光辉龙”的势力范围,南沙村是“沙头鸡”的势力范围等。几乎沙井的每条村都是我们的人,这些马仔又有各自的帮派组织和势力范围,涉及的行业有废品收购、煤气、控制妇女卖淫、开设赌档、房地产、建筑材料等,各个帮派之间相互照应,已经涉足沙井的每一个行业,每一个角落。所以“龙哥”下面的这些马仔各自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控制了本村的各行各业,“龙哥”通过他们从而控制了整个沙井。  我的小弟本地人有蔡德红、钟建元、陈国富、陈德元、“上星肥仔”“上寮肥仔”“沙井肥仔”等,外地人有“阿西”“阿平”等,一共有五六十个马仔。我通过本地人马仔管理自己的一些生意,我会给他们一些相应的股份,要打架、争地盘的时候就通过外地的马仔带着众多的小弟去做。一般来说,只要我看中的生意,竞争对手害怕遭到报复都不敢和我抢。我会把从上星村各个场所收取的保护费给他们的老大,由他们各自的老大分配管理,发放给他们做生活费。他们会打着我的旗号去做一些其他的事情,有些时候我就睁只眼闭只眼不去管,他们出去做事惹了祸、犯了事被公安机关抓获不要供出自己的老大和同伴。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都要受到惩罚,轻则打一顿,重则打一顿赶出沙井。  几乎所有上星的场子都是我看的,大一点的有沙都酒店(老板是陈喜明),每个月要给我1万多元的看场费,有时候我们去喝酒就签单,到时候就在看场费中减掉,新城洗脚城(老板是一个吴川佬)每个月要给我1万多元的看场费,新明珠酒店(老板是香港人)每个月要给我2万元的看场费。这些场至今我还在收钱,每个月到时间我都会叫小弟去拿,有时候小弟去了没有收到,那些场的老板会亲自给我打电话,要我不要去搞他,他会及时地把钱拿来。这些场所的老板都知道我们是沙井新义安的人,如果不给我们看场费,我们会叫人去搞事,让他们无法做生意。如果交钱给我们,我们会罩着他们的场所,外面的小混混听到是我们在看场就不敢到他们的场子里面搞事。  我知道新发废品收购站是“龙仔”开的,由“傻炮”平时在管理,他们垄断了辛养村、步涌村里面所有工厂的废品,我知道当时因为争废品与外面的人打过很多次架。  “文强”他在沙井主要从事客运生意,沙井所有的绿色的士都是“文强”控制的,“飘马”他也有股份在里面。在整个沙井镇无论是红的还是其他公司的绿的,都不能在那里载客,如果被“文强”或“飘马”的人发现,轻则砸车,重则伤人,发展到后面,除了他们的车,所有的的士都不敢在沙井上下客。  39.被告人易亚胡的供述和辩解:“龙仔”一统沙井的黑道势力后,通过暴力、金钱操纵村民选举,在沙井各条村安插马仔、亲信的人充当村书记、村长,利用手中敛聚的大量财富买通了政府各个部门官员,真正做到“黑白”通吃,势力达到巅峰。沙井老百姓虽然不敢公开说,但都知道“龙仔”的发家史就是一部“沙井黑道史”,沙井多年的江湖腥风血雨无不与“龙仔”有莫大的关系。谁都知道,在沙井,“龙仔”的人是不能得罪的。  (其他被告人供述内容略)  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针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和证人的身份。有辩护人提出,另案处理的组织成员的言词证据不应作为证人证言,而应作为被告人供述,在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经查:第一,被告人是指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人员。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被告人、证人均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但是其身份固定于一个案件中,换为他案其身份则可能变化。如某人在此案中可为被告人,而在彼案中亦可为证人。本案中,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陈壵东等40人为被告人,此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属于本案被告人。即便是涉嫌、已经被起诉抑或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为组织成员的人员,均不属于本案被告人,其提供的言词证据不属于被告人供述,而应属于证人证言。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指只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并非将所有被告人供述排除在外。即便全案只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而各被告人的供述在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依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亦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况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非仅有能够相互印证的各被告人供述、作为组织成员而另案处理的证人的证言,还有并非组织成员的证人的证言。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与当庭供述的采信。有辩护人提出,多名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内容与其审判前供述的内容不一致,应采信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而不应采信其审判前供述。经查:第一,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均系被告人供述,都具有证明效力。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其审判前供述不一致的,即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对其供述的采信应首先着重审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之后须审慎审查其合理性及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第二,在本案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伍健东、刘志清、林波、岳彪提出其审判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在公诉机关出示相关审判前供述之前,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由控辩双方当庭提交证据材料,并传相关讯问民警和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已当庭确认:对被告人伍健东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不存在疑问;被告人刘志清及其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与本案无关,对其关于本案以外的审判前供述是否合法不予确认;对被告人林波、岳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应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已当庭要求公诉机关不得将其相应审判前供述作为证据当庭宣读和出示。第三,其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一致,但并未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系刑讯逼供等非法途径取得,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系非法取得,依法不能否定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故被告人当庭翻供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被告人的审判前供述应结合在案其他相关证据采信其合乎情理的部分。被告人林波、岳彪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信,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三)关于传来证据的效力。有辩护人提出本案多名被告人、证人的言词证据系传来证据,不应采信。经查: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部分被告人、证人的言词证据确系传来证据,但是不能因此绝对否认其证明效力。第二,各传来证据相互之间虽然难免存在个别出人,但是在大量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对本案其他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仍然会起到补强作用。第三,本案言词证据中除传来证据外亦有原始证据,多名被告人和作为证人的另案处理的组织成员,对其本人加人组织的时间、地点、方式,他人加人组织时其在现场见证的情况,以及其亲历的该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等内容的言词证据,均系原始证据,且系直接证据。在原始证据确实,传来证据对其予以补强和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否认传来证据的证明效力。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关于言词证据的效力。有辩护人提出关于各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的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而且绝大多数言词证据系作为被告人和同为组织成员而另案处理的证人所述,证明效力薄弱。经查: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光明正大的社会团体,其组织成员名单、加人组织的仪式、帮规戒律等一般不会堂而皇之地存于书面材料、照片、电子证据等档案材料备查。因此,言词证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组织的架构、组织的成员、组织成员之间的层级关系等组织特征的认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证明作用。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一特征的认定不仅离不开在当地生活的群众的证言,且这些言词证据本就应当成为证明相应事实的重要依据。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和经济特征,需要该组织及其成员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确认。这一事实的认定,需要相应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辨认、侦查实验、现场勘查笔录及电子证据等各种类证据的印证与支持。其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三类言词证据是重要的证据种类,法律赋予其不容忽视的证明效力。综上所述,不仅是因为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一般证据规则的要求,更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认定的特殊性证据规则的要求,言词证据的证明效力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不可或缺,而确认言词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效力之关键,在于各项言词证据能否在细节上相互印证;需要客观性证据支持的事实是否具有相应的客观性证据;各项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等。故辩护人把言词证据割裂开来,认为证明力薄弱甚至无效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有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以陈壵东为首的犯罪组织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经查:  第一,该犯罪组织形成以陈壵东为首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多名证人的证言和各被告人的供述在细节上相互印证,明确证实了陈壵东砍伤原“飞鸿帮”领导者“飞鸿”后在黑恶势力中树立地位,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途径,由恶势力发展坐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过程。多名证人和各被告人明确指认了该组织的众多成员,作为该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和另案处理的证人对其本人和组织其他成员拜老大、参与实施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等加人组织的方式,以及组织成员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予以明确供认,证实了该组织的层级结构和较为稳定的组织形式。  第二,该犯罪组织的成员加人该组织具有一定形式。绝大部分被告人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而另案处理的证人对其本人和组织其他成员加人组织的形式均有供认。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证实,该组织成员加人组织一般有向一定层级的老大敬茶、敬酒、封红包等形式,并有多名被告人供述封红包的数额一般为36元、360元等。部分被告人供认其加人组织并未履行一定仪式,而是口头拜老大并得到上一层级老大的认可。虽然形式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各种方式的种类基本固定,加人组织的方式十分明确。而部分成员虽然并未履行一定仪式,但是其参与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与组织和组织成员形成紧密联系,根据其主客观表现,依照法规法理,亦应认定为加人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三,该犯罪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重要参考依据。多名被告人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而另案处理的证人确认了该组织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如“要听大哥的话”“大哥让干啥就干啥”“要讲义气,兄弟有事能帮忙的一定要帮忙”“自己在外面做事必须请示大哥,大哥同意才能做”“不能捞过界”“不能内斗”“打一拳罚三千,砍一刀罚三万”“平时电话要保持通畅,出去做事惹了祸、犯了事被公安机关抓获不要供出自己的老大和同伴”“马仔过生日可找大哥安排吃饭、喝酒”等。亦有被告人如王文明明确供述,收小弟时即要向小弟交代组织的纪律。虽然上述内容均系言词证据,且各人言词内容有的少有的多,有的详细有的粗略,有的还有一定出人,但也正是因此更为合理可信,且言词证据数量众多,在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依法应予认定该犯罪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  第四,该犯罪组织较为明确地划定势力范围。多名被告人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而另案处理的证人明确供认,陈壵东及以其为首的该犯罪组织根据各组织成员的实际情况划分了一定势力范围,尤其是为从事废品收购的组织成员划分了势力范围,一般以其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为势力范围,并明确要求“不准踩过界”。  2.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查:  第一,该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已查明的事实显示,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开办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站、码头、酒店等公司、企业等方式,依仗组织的威慑力和强制地位,有组织地实施容留他人吸毒、赌博、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抢劫、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犯罪行为,垄断废品收购、沙石运输等行业,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虽然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开办的公司、企业获得的财产中确有部分属于合法经营所得,但其“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的又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该犯罪组织以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和作为组织成员而另案处理的证人的证言证实,陈壵东及该组织的骨干成员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生活费用,如曾启安、伍健东、陈伟明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罗亿希致死后,在曾启安服刑和陈伟明潜逃期间,陈壵东多次与曾启安的亲属、陈伟明见面,为他们提供金钱资助和精神支持。已查明的事实显示,陈壵东为寻求非法保护,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向原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少雄及原沙井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城市建设办公室主任、城市建设科科长陈俊炜行贿。  3.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经查,以陈壵东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中,既有由组织、领导者陈壵东直接组织、策划、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有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领导者陈壵东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有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领导者陈壵东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更有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实施的各单犯罪活动已经审理查明,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4.危害性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以陈壵东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称霸沙井街道一带;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为组织成员划分势力范围,垄断沙井街道一带的大宗废品收购、沙石运输等行业,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均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沙井街道一带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以陈壵东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以及对其他被告人辩解、辩护意见的评判内容略)  另查明,以被告人陈壵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以下犯罪事实:  (具体犯罪事实及对相关辩解、辩护意见的评判内容略) (刑侦案审csxdqzd)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壵东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壵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多,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陈壵东、陈诺强、谢春山、陈惠芳共同实施抢劫、强迫交易事实中,认定陈壵东直接参与实施该两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该两单犯罪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被告人陈壵东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指控被告人陈壵东、刘志清敲诈勒索郭文等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指控被告人陈壵东非法拘禁麦重熙犯罪中,殴打被害人麦重熙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指控被告人文稳权寻衅滋事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被告人陈壵东无须对该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被告单位判决情况略) (刑侦案审csxdqzd)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涂俊峰  审判员 李辉  代理审判员 李生荣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丘国栋(兼)  书记员 黄超荣(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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