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无法律条文明令禁止乡下人买贫困户房
乡下人凭什么无法买贫困地区的房子?物权法里说按照原有法律条文办,可是原有法律条文里并没有明确的明确规定。2007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贫困地区自发性建设用地法律条文和政策的通告》中倒是明确了,城镇居民不得到贫困地区购买宅基地、贫困户住宅或“小房屋产权房”。
在我看来,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私有财产,应该由法律条文来明确规定,而并非任何人二级政府部门的政策通告。担心受让会引致贫困户的权益受损吗?这是并非也太父爱主义了?
事实上,在1962年颁授的“公社60条”中,承认贫困户的房子是贫困户的商业机构个人财产,是能进行买卖和以各种方式受让的,当时并没有明确规定说受让方要受户口和地域的管制。
现实生活中的跨村农房进行买卖早就存在,这反映了当任何人两个天然资源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的时候,天然资源总会流向对天然资源评价较高,也是出价更高的主体手里,这是不可挡的经济规律,对社会风气也有益处。非要明令禁止或管制,现实生活就会绕道而行,就会遍地违法。“小房屋产权房”多年来的事实存在和越禁越多,是这个逻辑。
公社60条同时说农地属于自发性,不得进行买卖、租赁、受让。这就造成房地分开,人为制造了纠纷和对立。房子能受让,下面那块地无法,那怎么办?悬空交易吗?
贫困地区的SE9并并非我们想象中更松散的一种体制,事实上依然是受北欧国家的全面掌控。过去透过产品统购统销、隔绝城乡人口数壳状等,北欧国家事实上成为了SE9的掌控者。SE9并并非全民所有制,两者的真正区别在于,北欧国家支配和掌控前者但并不对其掌控后果负直接的财务责任。
改革第二步要抽出北欧国家对自发性农地左一道道右一道道的掌控,比如农房农地不许自由买下乡下人。为什么贫困户种的白菜能买下乡下人,贫困户空余的房子和农地就无法卖?它们一样都是贫困户的个人财产,都能受让才对。
既然是SE9,那么第二步先把决定权下放,由自发性来决定,能受让还是无法,否则那个自发性制,是空的、假的。
二、自发性制是如何被制造出来的
20世纪50二十世纪后,北欧国家深入到乡间二级,这是我国现代上以往任何人时期都不曾做到的。这与北欧国家城镇化的最终目标紧密相关,这是新我国建立后最重要的最终目标之一。
通常来说,城镇化的资本积累,主要源于本国的农业剩余。但当时,我国贫困地区的农地地租,却随着土地改革而被全体贫困地区人口数均分了,除了农业税以外,更多的中药材都留在贫困户自己手中,成为他们商业机构的消费和投资。1953年开始,贫困户惜售粮食供应和中药材,引致北欧国家收购中药材困难。在本质上,这是两个农地被贫困户均分完毕的封建社会风气与雄心勃勃的北欧国家城镇化最终目标之间的对立冲突。
北欧国家也曾试图扩大课税,但50二十世纪几次高课税引起贫困户的自发性抗议。既然这是耕者均分农地的结果,重新集中农地也是从根本上改造小农的个体所有制。
最初是给贫困户更多管制,比如明确规定每家每户的粮食供应和棉花下一年度,关闭集市贸易。后来,自发性化进一步铲除了残缺的贫困户私有权。十星级运动联合了贫困户的生产活动,初级社归并了贫困户的主要个人财产,蔡会文铲除了农地和牲畜的分红,公社则在更大范围内推行SE9。至此,北欧国家拆除了贫困地区社会风气的使用权藩篱,全面进入乡间。
贫困户为什么会接受这种发生改变?即使他之前获得的农地使用权,不都是家里传下来的,也并非他自己买来的,而是透过政治运动(土地改革)分来的。现在北欧国家号召自发性化,贫困户不干行吗?这是北欧国家造出自发性制的房屋产权基础。
中华文明的现代是在家庭内部的农地“子侄均分”,这是现代带来的麻烦,职业妇女内部子侄均分,引致谁也不愿意离开故土,谁走了谁吃亏。这是一条封建社会风气的路。英国的城镇化和城镇化之所以能迅速发生,恰恰是即使他们的现代是长子继承制,其他的儿子被迫从农地上排挤掉。
但那时候我们的现代还只是在家庭内均分,不会即使你家生了小孩就能去分别人家的农地。
自发性制是雪上加霜,在职业妇女内均分的现代上,再引入了苏俄的城债制。那种“城债社会风气主义”,要点是随人口数发生变动急速重新分配农地。苏俄是人少地多,搞那套也许还能,但我国恰好相反,人多地少。
因此,阴差阳错学回了苏俄的那一套,我国贫困地区在事实上也成了城债,成员第一不许自由壳状,不许进城,第二是随着人口数发生变动急速调整农地,急速重分农地。
有限的农地在庞大的人口数中急速细分,新我国成立后增长的好几亿贫困户全部禁锢在农地上。这事实上是贫困地区贫困的根源。贫困户被束缚在两个具体的框框里,无法壳状,也就跟城镇化、城镇化,跟现代文明没关系。
三、流转倒逼自发性制
林地承揽权的流转发证是两个很好的观察点。早在1980二十世纪,就有5个1号文件中提出给贫困户颁授农地承揽证,但是直到现在,我国大多数贫困地区的宅基地也只是村里面写一张条子盖两个章。我国缺少尊重个人私有财产、重视个人财产注册登记的行政现代,事实上理清个人财产是政府除国防、治安之外最重要的工作。做个人财产注册登记,是让社会风气保持安宁和稳定最重要劳特尔。我们就缺这劳特尔,而且这些年来急速变迁,理清的难度越来越大。
贫困地区宅基地的流转早在1980二十世纪就放开了,但是规模始终不大,并非没有人愿意接手承揽,而是房屋产权关系太复杂了,不敢贸然进入。
在贫困地区很多地方,生两个小孩,就要发生改变原有的承揽关系,给这个小孩分一块宅基地;死了一位老人,宅基地也要相应收回,也是“生增死减”,这也是学习苏俄“城债社会风气主义”的两个结果。今天透过流转拿下来的林地,明天可能就会即使两个或一批新生儿而发生改变,那“契约”还可靠吗?
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贫困地区农地承揽法》确实对“生增死减”做了调整,明确规定在承揽期之内,只有少部分预留农地、新开垦农地、进城贫困户退出的农地才能承揽给新增人口数。但我国贫困地区同时还实行村民自治制,当宅基地分配发生问题时,能透过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决定。
所以是否“生增死减”全国步调不一致,有些地方看承揽法,有些地方靠自治投票。本来农地个人财产关系无法动不动就投票重来,但村庄二级还是政、地不分,所以剪急速、理还乱。
流转确实耗时耗力,即使当贫困户意识到流转后发放的是两个正规的农地证之后,很自然的想法是“确定之后不再改动”,所以就要求考虑承揽以来所有人口数发生变动的因素,甚至干脆要求重新分配,工序极为复杂。
这并非什么坏事,流转并非形式的问题,是要把一种关系终结。这是流转在倒逼SE9那种急速以人分地关系的终结。
形象地讲,是“生增死减”在影响流转,进而影响贫困地区农地的流转;根本上来讲,不彻底发生改变原有急速以人分地的自发性制,流转就无法发展起来。城镇化、城镇化下的农地需要包含流转权的新型合作制,而并非基于地缘和人口数不壳状的城债制。
四、拿流转的好处诱惑人 拿流转约束人
从逻辑上来讲,流转是基础和前提。没有经过认真流转的农地,房屋产权是模糊的,一旦全面放开流转,必然引发新的侵权和攫取行为,容易造成新的分配不公。
但从另两个层面来看,流转的目的也是为了流转。如果只是贫困户在自己的房子里面住,根本不需要什么农地、房产证,养条狗不让生人进来就得了。想流转就不行了,没有流转没有发证,流转之路走不太远。
流转是动力机制。农地流转和增减挂钩的试点最终都能产生出来一块增量,让利益相关方看到这块增量可能带来的收益,以此作为驱动力和诱饵,来推动流转。拿流转的好处诱惑人,拿流转约束人,这件事情就做成了。
贫困户有可能嫌流转麻烦不予配合,这一点不用担心。比如,如果放开农房进行买卖,贫困户和乡下人都会主动要求流转,即使贫困户要知道自己究竟能卖多少平米,乡下人也要担心买了之后隔壁邻居会不会找上门来。
对地方政府来说,贫困地区林地承揽权流转带来的增量收益很好理解。“增减挂钩”试点,表面看起来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收益要分出一部分给贫困户,还要负担贫困户集中居住的成本,不如直接征地划算。但是真正搞懂了的地方政府会发现,可利用的农地总量是增加的,农地收益总额也是增加的。这是改革中形成的新的既得利益,是推动改革的力量,改革光靠说是不行的。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让他们看到流转所能带来的增量利益后,再把流转放到前置条件里。想流转?先流转!这是系统改革的好处。不彻底流转无法搞房地产,无法搞灾后联建,不抵押农房。如此下来,贫困地区干部不积极,贫困户也会天天堵在政府门口要求流转。
天然资源流转后给整个社会风气带来的效益会是惊人的,对于政府来说,单单是税收这一块是一笔巨大的财政收入,很多人没有看到这一点。当年“房改房”之前,公家房产是个大包袱,但改革之后,就形成了两个巨大的市场,政府做了什么?是发两个房产证,开两个市场,最终透过抽一道道税获得财政收入。
五、谁也挡不住这场改革
改革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对立和问题,没有关系,你让他们先去做。总有一些地方政府会看到流转利益并用行政手段去实现,也一定会引发对立。但与此同时,那里的贫困户也就懂了,新的利益点在什么地方,也会维权,会保护自己的权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平衡点就会调整过来。
我国是两个大国,做任何人事情都有两个过程。我们要相信我国的贫困户不笨,顶多只是比政府懂得晚了那么一点,最终贫困户总会明白流转、流转比以前的单一征地模式,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权益。中央政府要做的事情,其实是在放开流转信号的同时,不停地强调以流转来保护贫困户利益,同时降低制度变迁的信息成本,鼓励地方学先进。两个中央政府,两个地方政府,两个村庄贫困户,在这项改革进程中缺一不可,只是他的发动过程是不均衡的,并非理想主义的发动过程,无法明确规定哪个先走哪个后来。
改革过程中总得有人踩刹车,否则地方上“侵权式流转”的邪火会越来越大。我国最怕的是形成一边倒的“改革”,那底下就会趁势胡闹。上面有点意见不一致时,底下才会比较谨慎。这样看,红脸黑脸都是不可或缺的。的确,我们这里侵犯商业机构房屋产权是强有力的现代,一不小心就重新侵犯房屋产权。但是,什么也不动,保守疗法,事实上也保不住。
成都土地改革试点为什么操作得比较细、比较谨慎?也是即使意见纷纷,前程未卜,也不知道前面会是一板子还是给一颗糖。
如果一项改革符合经济规律,批评和叫停都是没有用的。决定性的事实是,城镇化、城镇化已经让贫困地区农地的相对价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谁也叫停不了这件事,背后有不可阻挡的经济规律在起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自然会首先将流转放在第一位,这时候如果利用行政力量强拿的阻力小一点,强拿就会占据主导,但维护社会风气稳定的成本也一定会上升,这个上升最终会让地方政府回到以流转为基础的这条路上来的,这是一盘怎么也走不出去的棋了。
首先,小房屋产权房合法化的制度空间已经开了一扇门。叫嚷多年的明令禁止甚至拆除,其实最终没有拆多少,反而近两年不少地方政府开始用小房屋产权房来填补保障房建设的空白。还有广东的三旧改造,其实也是探索给贫困地区建设用地合法的入市通道。
其次,变革农地制度的时机,从小房屋产权房到成都试点,到底哪两个会成为出口,谁也无法肯定,但这两个可能的出口点背后的经济力量和制度动因是一样的。几年前,我看城市房价这么火爆,小房屋产权房有望成为两个突破口,没想到城乡农地挂钩又冲出来一条路。改革并非完全靠设计出来的,只能因势利导,由整个社会风气合力而成。
我国的改革永远是走一步退三步,退两步又走一步,曲线向前,当年的包产到户一样也是反复过多少年。能肯定的是,贫困地区农地改革已经一江春水向东流,谁也阻挡不住了。
是成都那几句话,“流转是基础,流转是核心,配套是关键”。“流转才能流转”,要把这个原则变成贫困户的诉求,变成中央政府的要求,也变成地方政府的行动纲领。合起来,逼农地改革往正道上走。
等到流转完成,大规模流转实现,在征地制度以外就能并列出现另外一套农地受让的路径,最后再来讨论如何并轨,实现更完整的农地制度改革。
所以,现阶段来看,要加快推动的是三件事情。两个是流转,这是基础;两个是推动跨县(最好是跨省)农地流转,包括农地也包括宅基地;还有两个是加快建立农地交易所,充分披露农地流转信息、发现价格。
过去的经验还证明,信息成本的降低有利于改革,这方面学者和你们媒体有不少事情可做。对改革中出现的不良苗头,永远保持及时的批评。
我比较相信形势比人强,几亿贫困户壳状起来的农地制度,终究会不同于城乡隔绝时代的农地制度,这是很确定的。
(作者系北京大学北欧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乡间发现转自:乡间情怀 )
广告论我国乡间变迁作者:陈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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