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宅基地是不是来的?和小产权房有甚么亲密关系?

3号看房团    2022-05-03    275

许多朋友透过朋友圈问我各式各样关于小产权房的难题,比如说:安全吗?有保障吗?会不会被强拆吗?手续如何?深圳的小产权房和其他城市有甚么区别?小产权与旧改甚么关系吗?之类……。各式各样和小产权相关的难题。

透过几个月的查史及重新整理,把深圳从体制改革前夕至今40年里,涉及小产权房及用地的政策法规,重新整理了一下,(约有一百五六十条,包括:农地体制改革、小产权房起源及类型、处置、城中村、以及合法外用地的未来等)整体上来说,算是对深圳小产权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吧!

小产权房说到底也是房地产的一种,既然是房地产,那么地的难题就是绕不过的话题了,因此说房不说地,纯属抢钱!

今天先开始讲小产权房的地——集体农地的来历及社会变迁。

我国贫困地区农地法社会变迁

我国贫困地区的农地沃尔县历经了三个时期,从封建管理制度农佃农阶级公有制,再到贫困户农地公有制,最后是集体公有制。

1、封建管理制度农佃农阶级公有制

在起义者之前,我国的农地基本都掌握在奴役佃农阶级的手上(封建管理制度阶级公有制),在封建管理制度奴役农地管理制度下,占贫困地区人口数不到10%的佃农、富农约占据贫困地区70~80%的林地,他们以此残酷地奴役贫困户。而占贫困地区人口数90%以上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则只占据20~30%的林地,他们终年辛勤劳动者,却不得温饱。这是旧我国贫穷落后的主要根源之一。

因此,解决农地难题、没收佃农的农地给劳动者人民,已成了抗日战争胜利后广大劳动者人民的迫切要求。

2、贫困户农地公有制(私有财产)

2.1、土地体制改革毕业考:《我国农地法概要》1947年9月

1947年9月,西柏坡举行的全国会议上透过了《我国农地法概要》,因为当时还没有全面起义者,因此《概要》仅在起义者区推行。尽管如此,《概要》是新我国的第一的农地法。

《概要》其中明确规定:废止封建管理制度及半封建管理制度性的农地管理制度,废止大部份人地方的农地使用权,废止大部份人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农地使用权,废止大部份人乡间中在农地管理制度体制改革从前的债务(欠佃农富家高利),把乡间中大部份人佃农的农地,全部由乡间农会接收,然后配给。分配给贫困户的农地,由政府发送给《下地大部份证》,并宣称其民主自由经营方式、进行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承租的基本权利。农地管理制度体制改革从前的农地契约书及债约,一概缴销!

2.2、临时性选举法《我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1949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凡已推行农地体制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贫困户已得农地的使用权。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尽管不是一部正式宣布的选举法,但不管内容却是法律效力上来看,都具有国家选举法的特征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也称为临时性选举法。在后来的很农地法及正式宣布的选举法上,许多基本原因在其基础上进一步确认和发展的。

2.3、第一次正式宣布农地体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体制改革法》1950年6月

《体制改革法》正式宣布明确规定:推行贫困户农地公有制,土地体制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送给农地大部份证,并宣称大部份人农地大部份都民主自由经营方式,进行买卖及承租其农地的基本权利。农地体制改革管理制度从前的农地契约书,一概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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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土地体制改革法》把农地分成了,国有和贫困户私有两类。

3、农地集体公有制

3.1、林业十星级,最初的合作化尝试!(1950~1953年)

打了土豪,分到了田地!贫困户有了自己的地并不意味就此可以安居乐业了,里面还有许多的难题存在,比如说缺少铁器、耕牛、实际人力少、之类难题……。

1951年12月15日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林业制造协力合作的协定(草案)》在《协定》的指导下,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者十星级织。它通常由两户至或两户组成,推行共同劳动者、分散经营方式。农地、耕畜、铁器等制造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归私人大部份,但由于换工协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者制造率,产量通常高于个体农户。林业制造十星级分季节性的临时性十星级和常年十星级两种。

3.1.1、临时性十星级

临时性十星级,通常由两户贫困户在农闲季节组织起来,进行换工协力,农闲过后,即行解散。

3.1.2、常年十星级

常年十星级。是林业制造十星级的高级形式,其规模比临时性十星级大许多,通常七八户或两户,组员之间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换工协力外,还在Seiches和小型水利方面进行协力合作,组内有简单的制造计划和先期的分工分业。

这个时期,相比与家庭独立经营方式,整体的制造能力上去了。林业十星级阶段,除了常年十星级会有许多共有的财产之外,各式各样制造资料及农地却是属于贫困户私有财产的!

3.2、林业合作社,合作化先期形成(1954~1958)

土地体制改革以后,农地分到贫困户手上后,贫困地区很快又出现 了“分化“,那些人力弱的,孩子多的,生活穷困的,宁愿把手上的地卖了。而人力强的,富足的贫困户想发家,又把穷人的农地买到自己手上来……,农地往富人一边流,平均分下去的农地又平平均了。如果任其下去,却是会穷的穷,富的富啊!据记事史料记载:许多穷苦的贫困户,是靠著十星级的侨胞把粮食借给他他们渡过荒年的;那些没有人力林地的老人,生病在床的寡妇,是靠著十星级的侨胞替她们林地种作的……

在新我国,既要让贫困户富足,又要防止再回到贫富两极分化的路上去,是个难题。有甚么办法防止呢?

只有靠三个字:合作化!

那么,这条路要怎么走呢?

首先,把几亿贫困户都组织起来,组合到许多的“集体组织“中去,再进一步解决产生贫富悬殊的制造资料——农地难题。

发动贫困户把已经分下去的农地、耕牛、铁器……再交回来,重新组织到“集体“中去。

只有这样,地是集体的地、田是集体的田,打的份子是集体的份子,铁器、耕牛……全部都是集体的,贫困户一起劳动者,一起分配,才不会有哪家贫,哪家富,哪家有奴役哪家 ……

这样就铲除了资本主义的土壤,消灭了“不平等“,最后就可以实现千百来多少圣贤希望的”天下为公“的愿望!

林业合作社分为两种形式:1、初级林业制造合作社,2、高级林业制造合作社;二者按归制造资料公有化程度划分,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为初级林业制造合作社;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为高级林业制造合作社!

3.2.1、初级林业制造合作社

也叫农地合作社。简单说的就是:社员以农地入股,统一经营方式;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制造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者。

初级林业制造是建立在农地及制造资料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合作社,入股根据社员完全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同样也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股!

3.2.2、高级林业制造合作社

初期的高级社基本上都是由初级社升级而来。高级社对贫困户私有化的农地推行无偿转为集体大部份。社员农地上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亦随农地转为集体大部份。

高级林业制造合作社推行按劳分配。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同初级社相比,高级社农地及制造资料全部公有化!

进入“高级社”之后,贫困户的大部份制造资料(包括农地)全部无偿转为合作社大部份,贫困户唯一可以支配的就是那5%的自留地,便也仅仅是经营方式收益权而已,农地却是属于合作社大部份的。

3.3、人民公社,合作化正式宣布全面化(1958~1979年)

1954年起,在强大的政治压力和群众盲目的热情下,出现“一大二公”推合作社运动。1958年,因为特殊的历史背景正式宣布全国全面人民公社化。

如果说合作社是自愿参加可自愿退出,那么人民公社则是带强制性的。

至此,我国大部份贫困地区农地正式宣布归属人民公社集体大部份!有些地方连那最后5%自留地的经营方式权都收归公社了!

3.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从1958~1978年,长达20年的人民公社,在历经了几次大运动之后走到了尽头!

1978年冬,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贫困户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农地分开承包。开创了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先河。次年,小岗村粮食大丰收!

如果说城市体制改革是从深圳开始的,那贫困地区的体制改革就是从小岗村开始的!

1982年贫困地区正式宣布全面体制改革,这次体制改革主要是将农地产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方式权。使用权仍是集体大部份,经营方式权则由集体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方式。同时,八二选举法还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和城市郊区的农地,除由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大部份的除外,属于集体大部份;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大部份!

虽然农地使用权属于集体,但房屋却是属于贫困户大部份,贫困户有进行买卖和租赁的基本权利!这个便是贫困户房最初的交易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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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阿均,在深从事小产权多年,我们团队对深圳合法外用地、小产权房及旧改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欢迎关注我,大家共同交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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