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一住房甚么情况下能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实体法》(以下简称“《等呼》”)第250条的明确规定“强制性迁离房屋或是强制性选择退出农地,由主任核发报告书,勒令举报人在选定期间履行职责。举报人欠费不履行职责的,由继续Lamballe强制性继续执行。强制性继续执行时,举报人是国民的,应通告举报人或是他的初生亲属亲临现场;举报人是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的,应通告其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亲临现场。拒不亲临现场的,不影响继续执行。举报人是国民的,其工作单位或是房屋、农地所在的基层组织应派人参加。继续Lamballe应将强制性继续执行情况记入供词,由在场人签名或是盖章。强制性迁离房屋被搬离的钱财,由人民检察院派人运至选定处所,交给举报人。举报人是国民的,也能交给他的初生亲属。因婉拒转交而造成的损失,由举报人承担。”根据上述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求举报人迁离房屋或选择退出农地的需由主任核发报告书,举报人婉拒履行职责或欠费履行职责的,可由继续执行人员强制性继续执行。强制性继续执行程序中法院应通告相关人员亲临现场并在供词中签字确认,而关于强制性搬离房屋的钱财,因举报人婉拒转交而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承担。强制性迁离房屋在继续执行中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强制性举措,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重要的关键因素。
可继续执行惟一住房的情况
举报人赠与仅注册登记有两套“惟一住房”,对该“惟一住房”甚么情况下能继续执行。注册登记在举报人赠与虽多于两套住房,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对注册登记在其赠与的“惟一住房”仍可继续执行:
(一)对举报人有赡养、养育、抚养义务的人赠与有其它能够保持日常生活须要的定居房屋的;
(二)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举报人为躲避负债受让其赠与其它房屋的;
(三)举报人在其户籍所在或拟继续执行的“惟一住房”所在农村独享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举报人独享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四)举报人将其“惟一住房”用于承租、受托或虽未承租、受托,但少于一年无人定居的;
(五)举报人的“惟一住房”系继续执行依照确认的举报人应交货的房屋的;
(六)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按照该地廉租房住房保证占地面积国际标准为举报人及所养育亲属提供更多定居房屋,或是同意参考该地(地级市、县、区范围)房屋出租市场平均房租国际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计入五至七年房屋房租的;
(七)其它能继续执行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举报人多于两套房产的继续执行难难题引起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在正确理解该法明确规定之精神的前提下,怎样既保证举报人的定居权又保证继续执行顺利进行,救济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继续执行上的一个热点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一难题在2015年5月5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继续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对该《查封明确规定》做出了仅限明确规定,该条的内容为:“钱财负债人继续执行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举报人以继续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养育亲属保持日常生活须要的定居房屋为由异议的,人民检察院未予支持:(一)对举报人有养育义务的人赠与有其它能够保持日常生活须要的定居房屋的;(二)继续执行依照施行后,举报人为躲避负债受让其赠与其它房屋的;(三)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按照该地廉租房住房保证占地面积国际标准为举报人及所养育亲属提供更多定居房屋,或是同意参考该地房屋出租市场平均房租国际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计入五至七年房租的。继续执行依照确认举报人交货定居的房屋,自继续执行通告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举报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养育亲属保持日常生活的须要品为由异议的,人民检察院未予支持。”总体来说,对于钱财负债人的继续执行,明确了对举报人多于两套房可继续执行的三种情况,继续执行依照施行之后,举报人为了躲避负债,受让、转移自己赠与的房产,造成了多于两套房产,不属于保护的对象。
二
判定惟一住房超出日常生活所须要的国际标准
如何判定“惟一住房”与否超出“日常生活所须要”?与否少于“日常生活所须要”由各地法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认,准则上参考以下国际标准:
(一)占地面积过大。住房建筑占地面积达至该地住房和建设局部门公布的廉租房住房保证占地面积的150%的;(例:三人以上廉租房住房保证占地面积为50万平方米,若拟继续执行的“惟一住房”占地面积达至50×150%=75万平方米,便可认为少于日常生活所须要)
(二)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占地面积达至该地住房和建设局部门公布的廉租房住房保证占地面积且房屋单价达至该地(地级市、县、区范围)住房销售价格的150%的。(例:若南京某区拟继续执行“惟一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为65万平方米,其所在区的住房销售价格为10000元/万平方米,但因“惟一住房”为学区房或其它因素,其市场价值达至15000元/万平方米,则可认为少于日常生活所须要)。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惟一住房”,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为抵押权人的,人民检察院无需审查其与否少于“日常生活所须要”,能继续执行,但举报人为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定居难题的仅限。
三
继续执行惟一住房应遵从的准则
为均衡保证负债人人的负债人与举报人的定居权,继续执行“惟一住房”时应遵从以下准则:
(一)穷尽其它继续执行举措准则。一般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举报人有其它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的,切忌对其“惟一住房”采行行政处分性继续执行举措。
(二)提出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先准则。继续执行举报人的“惟一住房”应以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的提出申请为前置条件,人民检察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举报人的“惟一住房”采行行政处分性继续执行举措。
(三)解决临时住房在先准则。对于确实无处定居的举报人,在对其“惟一住房”采行行政处分性继续执行举措前,宜事先解决好举报人及其所养育亲属的临时住房,由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供更多临时性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服务费。
(四)有益继续执行准则。继续执行“惟一住房”时,应综合考量处置该房产时可能产生的评估、报告书、继续执行、日常生活保证等服务费,若除去上述各项服务费后并无余值或余值不大,则准则上切忌对该“惟一住房”采行行政处分性继续执行举措。
四
继续执行惟一住房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继续执行“惟一住房”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应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惟一住房”,人民检察院应要求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出具自愿提供更多临时住房或承担临时住房房租的承诺书,对于需要支付日常生活保证服务费的举报人,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需在承诺书中一并承诺同意从变价款中支付此笔服务费。
(二)继续执行人员对于拟拍卖的“惟一住房”,应查明住房基本情况、举报人及其所养育亲属的人数等信息,填写拍卖呈报表,并在呈报表中说明符合惟一住房处置条件的理由和对举报人及其所养育亲属的日常生活保证举措。经合议庭讨论后报继续执行局长或分管主任审批。
(三)准予拍卖的,应向举报人发出继续执行裁定书和迁离告知书。不符合拍卖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并说明理由。
(四)继续执行裁定书和迁离告知书送达后,举报人未在选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继续执行法院能作出强制性迁离裁定和报告书,强制性继续执行。
(五)对拟继续执行的“惟一住房”依法评估交货拍卖。
(六)拍卖成交计入相关服务费后,其余部分依法分配。
五
继续执行惟一住房时需注意难题
人民检察院继续执行“一处住房”时,具体操作上应注意甚么难题?
(一)继续执行“一处住房”,应以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的提出申请作为前置条件,由其向人民检察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同意发放保证服务费、提供更多临时住房或临时住房房租等;
(二)继续执行“一处住房”,应查清住房状况、常驻人口状况,填写拍卖呈报表,明确拍卖理由和对举报人及其所养育亲属的保证举措,继续执行人员讨论后报继续执行局长或分管主任批准;
(三)准予拍卖的,应向举报人发出继续执行裁定书和迁离告知书;
(四)拍卖一般以住房腾空为前提,举报人婉拒腾空的,继续执行法院能作出强制性迁离裁定和报告书,强制性继续执行;
(五)强制性迁离应作出风险评估和继续执行预案,可协调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舆论的力量。继续执行过程中应注意证据保全,制作财产清单,全程摄像,刻录存档。必要时能邀请公证处公证、媒体参与报道、该地基层组织见证;
(六)强制性迁离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或引起矛盾激化、难以实施的,应及时报告继续执行局长或分管主任并暂停继续执行行为。
继续执行“惟一住房”前,应首先解决好举报人及其所养育亲属的临时住房,临时住房的占地面积国际标准参考该地廉租房住房的占地面积国际标准;临时住房的地段可参考举报人的合理要求,尽量方便其日常生活、工作。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自愿提供更多临时住房的,使用期限准则上不少于六个月。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供更多的临时住房可计收房租,房租国际标准由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和举报人双方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检察院参考该地房屋出租市场平均房租国际标准确认。举报人自行租房的,可由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先行垫付六个月的房租。上述使用房屋的服务费或房租应从保留给举报人的日常生活保证服务费中予以计入。对于本解答第一条所列情况,准则上能不再为举报人解决临时住房。
强制性迁离需考虑社会稳定因素。异地继续执行应增强社情意识,履行职责报告制度。对于到异地继续执行的案件,必须深入了解当时该地的社情民情,要注重了解其该地基层政权、基层组织的领导管理情况,公安派出所的协助继续执行能力及民众的法律意识,举报人的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性格特征、精神状态及其家族势力等,并有针对性地确认继续执行方案。凡经调查分析认为有激化矛盾可能的,都应事先与该地党委政法委、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协调,并在该地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方可继续执行。异地强制性继续执行中,凡涉及拘留妨害继续执行行为人的,必须有该地法院派员同行协助,拘留人员送该地拘留所看管。凡涉及异地强制性迁离房屋或强制性选择退出农地,组织10名以上继续执行人员行动的,必须在继续执行前将继续执行方案报告上一级法院;组织20名以上继续执行人员参与继续执行清场活动的,或是虽未达至上述人数但须商请地级以上市政法公安机关协助支持的,必须报省法院继续执行指挥中心。法律,永远是受害者的靠山。我是律师如有需要帮助,您能来电咨询详细为您解答。律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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