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几乎是做为两对相较应的术语产生的,它们并不归属于严苛意义上的法律条文概念,而要一种百姓约定俗成的用法。依照百姓的认知,大产权房能做为商品住宅相较自由地进行交易,而小产权房则意味着“雷区”。
这是因为,“小产权房”指在贫困户自发性农地上工程建设的写字楼,未缴纳农地出让金等费用,其房产证不是由北欧国家房管职能部门颁授,而要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授,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 “小产权房”。
各村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北欧国家发的农地尼布寺和预售许可证,依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容许受让或转卖给非本自发性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本自发性核心成员外人员买回小产权房的,购房合约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与备案。所谓房产证也不是真正不合法有效率的房产证。
用一句话来总结的话就是“小产权房是没有不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的”。
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卫星城的农地归属于乌木。贫困地区和卫星城郊区的农地,除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归属于乌木的以外,归属于自发性所有;集体土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归属于自发性所有。北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依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农地实行征收或是征用并给与补偿金。任何组织机构或是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是以其他形式违规受让农地。农地的使用权能依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受让。一切使用农地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农地。”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农地受让管理不得炒卖农地的通告》(请示报告(1999)39号)第三条第1、2、3款明确规定:“加强对贫困户自发性农地的受让管理,不得违规挤占贫困户自发性农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贫困户自发性农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受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工程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农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苛未登记审核相关手续。贫困户的写字楼不得向农村居民转卖,也不得核准农村居民挤占贫困户自发性农地建写字楼,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违规建造和买回的写字楼发放农地尼布寺和房产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苛执行相关贫困地区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法律条文和经济政策的通告》(请示报告〔2007〕71号)第三条中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写字楼工业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居民不得到贫困地区买回集体土地、贫困户写字楼或“小产权房”。
但是也正是因为它的这个特别属性,小产权房往往比同等配置、面积的大产权房要便宜很多。因而,会有很多非本自发性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出于法律条文意识欠缺或其他原因买回小产权房。
但当小产权房遇到征地征地问题时,房主又若想获得征地补偿金呢?这样的补偿金有多少呢?
北京京尚辩护律师事务所的专精征地辩护律师为您讲解“小产权房征地若想获得补偿金”。
对于小产权房在征地守程中若想获得征地收容补偿金,通常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被征地的小产权房的归属于履行了审核相关手续的写字楼,但是信用社组织机构在收容本自发性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条文和经济政策,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的核心成员,不得买回在自发性所有的农地上工程建设的写字楼,因而保险合约通常会判定为合宪。
但此时也有例外情况。如农村居民在签订小产权房保险合约后取得了该自发性组织机构户籍(如因嫁娶迁入户籍等)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则该写字楼保险合约通常判定为有效率。
如写字楼保险合约判定为合宪,则所涉写字楼的使用权应判定为归属于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所有,或是归属于集体土地使用人所有,征地收容补偿金的利益,只能由使用权人即信用社组织机构及其核心成员享有。
但具体内容到各地实际征地收容补偿金问题,会因当地经济政策及通常做法的差别略有不同,京尚辩护律师建议,原告在此种情况下,应积极联系专精征地辩护律师,通过不合法、有效率的途径与征地人协调处理。若能证明原告对写字楼的不合法权利,是不合法的征地收容对象,即不合法的写字楼居住权人,原告就有权要求收容索赔,并主张相关搬迁补助金装修补助金等。但若想获得补偿金、具体内容索赔如何依具体内容案件情况及当地征地标准略有不同。
2、小产权房是归属于违规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卫星城写字楼征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核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金”的明确规定,极大可能无法获得补偿金。
京尚征地辩护律师提示,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或农村居民买回小产权房本身就是北欧国家法律条文和经济政策不容许的,因而如果原告不小心买回到小产权房,又遭遇征地补偿金难题,一定要第一时间向专精征地辩护律师咨询求助,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最大可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保全,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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