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小房屋产权房”毫无疑问是在农地、住宅领域令百姓极为郁闷的两类情况,颇有些食之乳白色、南杜埃县的原意。再者,它没有不合法的房屋产权注册登记断定和总体规划、工业用地许可证材料,除非出现问题不合法权益将难以保证;另再者,它又是由于历史原因而客观存在的,具备一定的居住、使用价值甚至是短期内的经济自身利益。本文,在明所的leedsi辩护律师团队为您Saramon这类住宅在面临征税拆迁时将有什么样的命运……
首先明确一点:小房屋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两类约定俗成的称谓。小房屋产权房通常是指在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上工程建设的住宅,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农地出让金等费用,其房屋房产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授,而是由各村或村委会颁授,亦称“乡房屋产权房”。小房屋产权房亦不同与我们平时买回的一般商品住宅,严格意义上讲无权转让、承租,不具备不合法性。从这个角度上讲,小房屋产权房也许不能百分之百被直接判定为违章建筑物,但也的确存在很严重的权利瑕疵。
小房屋产权房存在的重要因素是因为它的产品价格非常便宜,往往同等地段的小房屋产权房的产品价格是一般商品住宅的产品价格的一半甚至更低,用于承租时的租金也同样会偏低。那么当它面临拆迁时,小房屋产权房是怎么补偿金的呢。
我们知道,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上工程建设的住宅征税补偿金的现行法律依据为《农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被征税农地上的冲蚀和湿处的补偿金标准,由省、省、省辖市规定。即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是作为冲蚀与湿处一起,其补偿金标准由各省、省、省辖市各自规定。具体到实践中,各个地方的拆迁收容补偿金主要有两种方式,两类为实行货币补偿金,补偿金款依照被拆除住宅的重置成新价和集体土地的区位补偿金价确定。另两类是住宅收容,通常是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在集体土地上工程建设收容住宅。
小房屋产权房在拆迁时也要依照集体土地征税流程进行,依照拟拆迁报告书、征询村民意见、土地利用调查和地上冲蚀注册登记、拟定一书四计划、征税农地报告书、拆迁补偿金收容计划报告书、报批拆迁补偿金收容计划、批准拆迁补偿金收容计划、农地补偿金注册登记、补偿金收容计划的实施这样的流程步骤进行。
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更多的是两类“如意参考图”,实践中若真的遇到特别针对小房屋产权房的征税拆迁,这类住宅完全可能被判定为“未经注册登记的违法建筑物”,进而遭受不予补偿金或是只给予建筑物成本等极低的“适度”补偿金的结局。且这种补偿金有可能只特别针对建造者,而不涉及后续住宅的买回、佃户,因为所签定的买房合约和租赁合约都可能依法被判定为合宪。若真如此,对于涉案小房屋产权房的利害关系人来说,绝对堪称悲剧。当然,这最终要看政策。
在明拆迁辩护律师要提醒买回小房屋产权房的买房人,由于小房屋产权房在拆迁时有巨大的拆迁自身利益,绝大多数的原房主在拆迁时单厢反悔,主张保险合约合宪。除非被法院确认保险合约合宪,买房人获得的拆迁自身利益则会大打折扣。但是本自发性组织机构核心成员间进行买卖小房屋产权房通常判定合约有效,本自发性与非自发性组织机构核心成员间进行买卖小房屋产权房通常判定合约合宪。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间的集体土地上住宅进行买卖,只要同一自发性核心成员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定小房屋产权房保险合约时原意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自身利益,通常判定该小房屋产权房保险合约有效。
简言之,对于非本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的人来说,小房屋产权房还是不碰、不买、不租为好,否则除非遭受各种变故,自身的不合法权益是很难得到保证的。在决定买房或是廉租房前,一定要仔细审查所涉住宅的土地权属断定文件,避免在土地权属状况不明确的情况下草率签定买房、廉租房合约或是交纳预付款、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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