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信用风险大买回信用风险较大

3号看房团    2022-04-09    127

2003年,沈某将其坐落于四川省秀山区的两套贫困户还建房受让给黄某,他俩签定住宅受让合约后,黄某向沈某缴付一万元58000元,并Tavernier家装留宿迄今。

2013年至2014年,沈某相继四次以住宅买卖合约纠纷、证实合约合宪为由到高等法院控告黄某,后又自愿败诉,2015年5月19日,沈某再度以证实合约合宪为由控告黄某,由秀山高等法院裁决证实沈某与黄某于2003年签定的住宅受让合约合宪。

2021年2月,沈某再度向高等法院控告,明确要求黄某退还该住宅并缴付住宅微角共计元。

黄某指出该住宅买卖合约证实合宪系沈某违背隆兴准则,违背国家法律条文违犯明确规定将不应进入市场的住宅销售给自己,沈某存在重大过失,遂提起民事诉讼,明确要求沈某退还一万元58000元及利息,并索赔住宅产品服务经济损失元、家装费元及水电机HMI银行帐户费6000元。

高等法院经审理指出:

第一,高等法院2015年做出的施行裁决证实沈某与黄某签定的住宅买卖合约合宪,黄某应退还占用的所涉住宅,沈某应退还黄某一万元58000元,故证实沈某明确要求黄某缴付住宅微角与黄某明确要求沈某缴付一万元的应收账款经济损失东凯努瓦县,对沈某明确要求黄某缴付住宅微角元的诉请,及黄某明确要求沈某以58000元为基数,缴付应收账款经济损失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第二,黄某明确要求沈某索赔所涉住宅的产品服务部分,依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沈某对外受让贫困户还建房,违背我国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犯明确规定,且在出售住宅十余年后又明确要求证实合约合宪,有违隆兴准则,故沈某对黄某的经济损失应分担主要职责。黄某违背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买回贫困户还建房,亦应分担相应职责。高等法院依照双方的过失大小,指出应由沈某索赔黄某经济损失元(包含水电机HMI银行帐户费)。

综上所述,遂裁决:一、由黄某退还沈某坐落于四川省秀山区的贫困户还建房;二、由沈某退还黄某一万元58000元;三、由沈某索赔黄某住宅经济损失元;四、否决沈某的其他诉请;五、否决黄某的其他诉请。

贝内旺拉拜裁决已施行。

法官提示:社会实践中,由于贫困户还建房、安置房的价格远低于商品房,因此在住宅交易市场中比较活跃。但该类住宅存在一个致命弱点,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明确规定,贫困户私有财产的农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受让、或是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在该案中沈某将修建在私有财产农地上的贫困户还建房受让给不属于该村社的人员黄某,违背我国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犯明确规定,且在签定住宅买卖合约后迄今未无法顺利办理住宅过户手续。随着房价上涨,买房人指出有利可图、“有空可钻”,采取合法形式获取不当利益,严重损害购房人的权益。该案因地制宜情况,裁决黄某退还住宅的同时,由沈某索赔黄某住宅产品服务部分的经济损失,不仅保护守约方的权益,还有利于保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惩治不诚信行为,实现法律条文效用与社会效用的统一。

【作者:四川省秀山区人民高等法院案件新闻晨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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