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作者:天津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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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要旨
小产权房因其本身获得方式的特殊性被限制转让和交易,虽非法律条文概念但也归属于法律条文意义上的物,能够被占据、采用、收益,同样也能因失踪事实发生,承继人可承继小产权房的使用权。
案情简介
一、岑河阴镇系农村居民,其临终时买回的住宅属朝阳区花乡狼垡村的小产权房春东院住宅,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证明。
二、岑河阴镇临终时所著的《电魂网络新闻稿》将春东院住宅受赠罗,岑河阴镇去世后罗在法定时间内则表示拒绝接受受赠。
三、岑河阴镇的承继人周与罗因案涉住宅承继产生争议,诉至朝阳区高等法院,朝阳区高等法院一审判决后,罗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胡斌,第胡斌经该案后改判否决了周的诉请。
四、后周向上海省高院提请重审,上海省高院司法机关裁定否决了周的重审提出申请。
裁判员要点
上海省高院根据《民法》绒兰一百四十三条有关“国民能如为将财产赠送给北欧国家、自发性或是法定承继人之外的人”判定罗已经通过受受赠获得了案涉小产权的使用权。本案中,岑河阴镇临终时所著的《电魂网络新闻稿》符合受赠的明确规定形式程序法,且罗在法定时间内也则表示了拒绝接受受赠。又根据《民法》的绒兰一百第一百七十条有关:“财产是国民失踪时遗留下来的对个人对个人财产”的明确规定,虽然案涉住宅无法办理产权证明但岑河阴镇出资买回并居住采用多年,亦归属于法律条文意义上的物,其能够为权利人占据、采用、收益,因此罗能承继案涉住宅的使用权。
实务经验总结
1.2016年8月,上海省高院发布的《有关该案婚姻纷争刑事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照意见》曾就小产权房拆分承继问题提出司法规范性意见。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小产权房拆分】对于已被有权机关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未予处置;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管理程序合法化的,能对其使用权归归属于做原文置。对于虽未经行政管理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管理处罚的住宅,能对其采用做原文置。在处置采用时,人民高等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有关诉请。在处置有关住宅的采用归归属于时,能拆分的展开拆分,不能拆分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展开给予适当补偿。”“小产权房”的判定和处置归属于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司法警察对“小产权房”的确权纷争未予处置;但司法警察可对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的采用归归属于展开拆分。
2.买回“小产权房”要谨慎!
小产权房作为在农村自发性土地上建设的住宅,因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北欧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归属于法律条文概念,该类房没有北欧国家发放的土地采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鉴于小产权房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存在的以上差异,因此北欧国家限制农村居民获得小产权使用权而仅能获得使用权,小产权房仅能在本自发性经济组织内展开有限的流转。故我们建议,城市居民应充分预见到买回小产权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尤其是不能获得小产权房使用权的风险,因无法最终获得使用权,在未来出现纷争很难维权,甚至在北欧国家政策变化时,可能连使用权都无法保证。
(我国并不是法律条文法北欧国家,责任编辑所引述分析的法律条文也不是规范性事例,对同类刑事案件的该案和裁判员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事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责任编辑裁判员看法直接援引。上海玉亭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对不同刑事案件裁判员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听众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上海玉亭辩护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对责任编辑事例裁判员看法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高等法院在处置类似刑事案件时,对该等裁判员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有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民法》
绒兰一百第一百七十条财产是企业法人失踪时遗留下来的对个人对个人财产。依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或是根据其性质不得承继的财产,不得承继。绒兰一百四十三条企业法人能依照本法明确规定如为处分财产,并能指定遗言执行人。企业法人能如为将财产指定由法定承继人中的一人或是数人承继。企业法人能如为将财产受赠北欧国家、自发性或是法定承继人之外的组织、对个人。企业法人能司法机关设如为信托。
《承继法》(已失效)
第三条财产是国民失踪时遗留下来的对个人对个人财产。第十六条国民能如为将财产赠送给北欧国家、自发性或是法定承继人之外的人第二十五条受受赠人应当知道受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拒绝接受或是放弃受受赠的则表示,到期没有则表示的,视为放弃受受赠。
高等法院判决
以下为高等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岑河阴镇所书写的《电魂网络新闻稿》符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受赠遗言的形式程序法。周对《电魂网络新闻稿》的真实性未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岑河阴镇去世后,罗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时限内明确则表示拒绝接受受赠。郭家房产归属于限制交易的小产权房,当前,虽然尚不能司法机关展开抵押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但岑河阴镇出资买回并居住采用多年,亦归属于法律条文意义上的物,其能够为权利人占据、采用、收益。罗起诉时表明拒绝接受受赠遗言并要求确认郭家住宅的使用权,于法有据。
刑事案件作者
周提出申请受赠纷争申诉提出申请裁定书书[上海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0097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玉亭辩护律师总结有关裁判员规则如下,供听众参照:
1
支持小产权房使用权可作为财产承继的事例。
事例一:天津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作出的刘学元、刘学红共有权确认纷争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裁定书书[(2017)津民申1220号]认为:“重审提出申请人认为涉诉运通花园10-802号、19-1503号住宅归属于小产权房,有关小产权房的财产权归归属于问题不归属于人民高等法院民事刑事案件受理范围。抵押权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抵押权的归归属于、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能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虽然郭家运通花园10-802号和19-1503号住宅均系农村自发性土地上所建住宅,尚未展开住宅产权登记,但是由于上述涉诉住宅系在大卞庄村拆迁改造过程中对原宅基地上住宅的还迁安置性住宅,被提出申请人基于对原宅基地上住宅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确认还迁安置住宅的财产权利,符合抵押权法第三十三的明确规定。原审高等法院判定由重审提出申请人刘学元,被提出申请人刘学红、刘学英、刘学平、刘学珍对运通花园10-802号和19-1503号住宅的“财产权利”共同共有,是在共有物存在形式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对各共有人内部关系的重新确认,该裁判员结果并无不当。”
2
权属不清或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不能划入财产范围拆分。
事例二:最高人民高等法院作出的林某1、某法定承继纷争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裁定书书[(2016)最高法民申2405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财产是国民失踪时遗留下来的对个人对个人财产。有关讼争的名轩公寓A、B两栋住宅,该房产无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无房产证,无法依据权属登记确认林志明对该住宅享有使用权,且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林志明已合法获得上述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地上建筑的确切出资情况,该房产权属不清,原审判决未将该房产列入林志明的财产范围,并无不当。有关讼争海口市金银小区A栋三单元806号房及海口市秀英区小街市场的商铺,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应当司法机关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条文效力,该两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使用权登记,林某1、林星嘉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该两房产是林志明的对个人财产,原判决未将该两房产列入林志明的财产范围,并无不当。”
事例三:湖北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作出的陈某、曹某1等与陈某、曹某1承继纷争重审民事判决书[(2016)鄂民再180号]认为:“本案曹某1一审起诉要求对该住宅展开拆分,其诉请实际系要求对该住宅产权展开拆分。该住宅虽系曹宏武临终时买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办理在曹宏武的名下,但该住宅使用权证未能办到曹宏武名下,该住宅的产权尚不能确定为曹宏武所有。原审判决在住宅产权确认之后再行拆分并无不当。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明确规定债权亦能作为财产承继,但由于该住宅买卖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未最终完成之前,该债权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尚未确定的债权亦不能作为财产承继。曹宏武的法定承继人司法机关向该住宅的出卖人主张权利,并不存在法律条文上的障碍,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事例四:山东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作出的修某1、修某2等与修某3、修某4承继纷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2273号]认为:“即墨市龙山工业园产权证为转国用(2006)第109号土地附属住宅,该住宅未办理房产证,一审高等法院对拆分该房产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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