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的小产权房、无牌义银继续执行吗__chan_

3号看房团    2022-04-09    340

被继续执行人的小房屋产权房、无牌义银继续执行吗?

刑事案件败诉后,刑事案件继续执行过程中,对原告赠与的小房屋产权房、无牌义银继续执行吗?现这个难题已有明晰推论,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明晰:被继续执行人的小房屋产权房、无牌科季马能继续执行。具体依照如下表所示:

一、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转贴廉租房和建成区工程建设厅〈有关无牌不动产依照存证公文办理有关手续房屋产权注册登记有关难题的函〉的通告》法〔201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解放军军事高等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高等法院生产工程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廉租房和建成区工程建设厅《有关无牌不动产依照存证公文办理有关手续房屋产权注册登记有关难题的函》(此线函〔2012〕102号)转贴你们,请参考继续执行,并在继续执行中注意如下表所示难题:

(一)各级人民高等法院在继续处理程序中,既要司法机关履行强制继续执行职责,又要认同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司法机关享有的行政管理权力:既要保证继续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规明确规定的住宅通过存证行为合法化。

(二)继续处理程序中处理没有办理有关手续如上所述注册登记的住宅时,具有如上所述注册登记前提的。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处理后能司法机关向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收到《存证申请书》;暂时不具有如上所述注册登记前提的,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处理后能向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收到《存证申请书》,并写明待住宅债务人或忍受人健全有关有关手续具有如上所述注册登记前提后,由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依照《存证申请书》不予注册登记;不具有如上所述注册登记前提的,一般而言展开“现况处理”,即处理前公布住宅不具有如上所述注册登记前提的现况,债务人或忍受人依照住宅的权利现况取得住宅。先期的房屋产权注册登记事宜由债务人或忍受人另行负责。

(三)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向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收到《存证申请书》,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认为不具有如上所述注册登记前提并作出口头表明的,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条文和有关明确规定,参考行政管理规章,对其表明理据展开审查。理据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存证申请书》并寄发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理据不成立的,寄发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限期按《存证申请书》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告。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

2012年6月15日

二、附件:廉租房和建成区工程建设厅《有关无牌不动产依照存证公文办理有关手续房屋产权注册登记有关难题的函》此线函[2012]102号:

浙江省廉租房和建成区工程建设厅:

《有关无牌不动产可否依照存证公文直接办理有关手续房屋产权注册登记的请示》(浙建房[2011]72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高等法院,丘帕卡如下表所示:

(一)对已办理有关手续如上所述注册登记的住宅,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应依照人民高等法院施行法律条文公文和存证申请书的要求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没有办理有关手续如上所述注册登记的住宅,在健全有关有关手续后具有如上所述注册登记前提的,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应依照人民高等法院施行法律条文公文和存证申请书不予注册登记;不具有如上所述注册登记前提的,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应向人民高等法院口头表明情况,在人民高等法院依照法律条文和有关明确规定作出处理前,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注册登记。

(三)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依照人民高等法院存证申请书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在住宅注册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高等法院施行的法律条文公文不予注册登记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廉租房和建成区工程建设厅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三、附:江苏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有关继续执行疑难难题的答疑》苏联邦最高法院[2018]86号(江苏高院的详细操作指引):

为解决继续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难题,统一全省继续执行尺度,根据有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及精神,结合继续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答疑。

(一)在宅基地上修建的住宅,与否能处理?

1、在宅基地上未经批准修建的住宅,与否能处理?

参考《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转贴廉租房与建成区工程建设厅<有关无牌不动产依照存证公文办理有关手续房屋产权注册登记有关难题的函>的通告》(法[2012]151号),能展开“现况处理”。处理时应在拍卖公告中公布住宅不具有注册登记前提的现况及土地性质,债务人或忍受人依照住宅现况取得住宅,先期的房屋产权注册登记事宜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金不能等风险由债务人或忍受人另行负责。凤鸣村不成的,债权人能接受该住宅变卖。凤鸣村或变卖裁定中应写明上述内容和风险。

2、在出租的宅基地上修建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等,与否能处理?

在不改变出租合约前提下,可不征得自发性经济组织机构同意展开“现况处理”,但处理前应告知自发性经济组织机构。处理时应充分公布出租合约内容,特别是公告出租剩余时限、房租国际标准及缴付等情况。

确认保留价需考虑房租缴付情况。成交或变卖后,被继续执行人作为租客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受。

拍卖前出租时限已届满,出租合约对于住宅归属及补偿金有签订合同的,认同出租合约的签订合同。如签订合同住宅拨归自发性组织机构但给予租客(被继续执行人)补偿金的,继续执行补偿金款。没有签订合同拨归自发性组织机构的,被继续执行人继续使用出租土地,自发性组织机构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出租合约继续有效,但出租时限为不定期,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能对住宅展开处理。房租国际标准及缴付方式由继续执行高等法院与自发性组织机构商谈确认。不能商谈确认的,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能参考市价国际标准确认。

(二)在非国有工程建设用地上修建的无牌住宅,与否能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转贴廉租房与建成区工程建设厅<有关无牌不动产依照存证公文办理有关手续房屋产权注册登记有关难题的函>的通告》(法[2012]151号),对于非国有工程建设用地上修建的无牌住宅能处理。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应就该住宅与否可转化为有证住宅征求行政管理机关意见,并作为确认无牌住宅价值的参考。

处理没有办理有关手续如上所述注册登记的住宅,具有如上所述注册登记前提的,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处理后应向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收到《存证申请书》;暂时不具有如上所述注册登记前提的,继续执行高等法院处理后应向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收到《存证申请书》,并写明待住宅债务人或忍受人健全有关有关手续具有如上所述注册登记前提后,由住宅注册登记政府机构依照《存证申请书》不予注册登记;不具有如上所述注册登记前提的,一般而言展开“现况处理”,即处理前公布住宅不具有如上所述注册登记前提的现况,债务人或忍受人依照住宅的权利现况取得住宅,先期的房屋产权注册登记事宜由债务人或忍受人另行负责。

(三)被继续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如何继续执行?

被继续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缴付给开放商(被继续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有关手续了抵押预告注册登记(预抵押注册登记),开发商在预售不动产办理有关手续抵押权注册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高等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继续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约的,不得对抗人民高等法院的继续执行,人民高等法院能继续继续执行预售不动产。

人民高等法院在办理有关手续预售商品房预查封时,除向不动产注册登记部门送达预查封有关法律条文公文之外,还应及时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存证申请书,告知预售商品房已被高等法院预查封,擅自向被继续执行人退款承担法律条文责任。

在人民高等法院办理有关手续预售商品房预查封后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存证申请书前,开发商已退还给被继续执行人的款项,在凤鸣村款中预先扣除缴付给开发商。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存证申请书后,开发商擅自退还给被继续执行人的款项,由开发商另行追索。

对于开发商已退还银行的相应款项,在凤鸣村款中预先扣除缴付给开发商。开发商尚未退还银行相应款项的,在凤鸣村款中预先扣除银行贷款相应款项缴付给银行,并通告开发商。

(四)对于被继续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赠与财产,如何继续执行?

施行法律条文公文仅写明被继续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能继续执行。

1被继续执行人配偶赠与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注册登记在被继续执行人配偶单方赠与的不动产、车辆以及婚后注册登记在被继续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赠与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

2注册登记在被继续执行人及其他人赠与的共有财产以及注册登记在案外人赠与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继续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继续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继续执行的财产;

3对于被继续执行人未成年子女赠与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注册登记在被继续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赠与的不动产、车辆或者注册登记在被继续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赠与的不动产等,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能继续执行。

对于共有财产,应先行实物分割后继续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继续执行高等法院能整体处理。

对于处理后凤鸣村款的继续执行,以被继续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被继续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以注册登记公示为准;没有注册登记公示的,依照出资额确认;不能确认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但对于被继续执行人配偶单方赠与以及被继续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以1/2份额为限继续执行。

在人民高等法院整体处理前,共有人愿意缴付被继续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申请排除继续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此不予认可的,人民高等法院能准许。处理时鼓励共有人积极参与竞买,共有人竞买成交后仅需缴付被继续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即可。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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