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驰著述_浅析影视作品解说的法律风险

3号看房团    2022-04-08    135

近年来,一批自媒体博主们在B站、抖音、腾讯等网站,通过对影视剧作品素材的剪辑、配音等方式,吸引了大批的粉丝。然而随着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烈,这些博主对影视剧作品素材的重组、配音、诠释等方式也面临侵权的风险。

【案例】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以下简称涉案剧集)是一部优秀影视作品,原告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网络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蜀黍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并且图片集仅涉及剧集的第一集,对58集的总剧集来说是预告片,起到了宣传的作用。

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表达,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释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由于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涉案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二、驳回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上述“图解电影”案作为此类案件全国判决首例,明确表示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影视合理使用的边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大的特征是必须具有独创性。但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著作权法还设立了“合理使用”制度。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是否合理使用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因素。

何为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了 12 种合理使用的形式。而以影视作品解说为代表的二次创作所涉及的主要是第(2)项所规定的形式,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适当引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了合理使用的条件,即(1)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2)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3)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了构成合理使用的四要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商业性质还是非营利使用;(2)使用版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版权作品相比,使用的数量及内容的实质性;(4)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具体如下:

1.使用目的:从使用者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来判断。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图解电影”案中认为,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另外,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或成立合理使用的标准。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公益性或商业营利性并非区分合理使用的要素,但商业营利性使用更易被认定为侵权。

2.影响后果: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如果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

3.引用比例:引用比例并不是指一个绝对的数量或使用比例的固定标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图解电影”案中所言,“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但一般来讲,引用比例大的,涉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引用比例小的,需要结合其他方面再做判断。

因此,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意识、法律意识,使用视频素材前应尽可能取得版权方的相应授权,积极探索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授权后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实现双赢。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授权的,也应注意合理使用,而非为了吸引流量肆意侵权。

【相关规定】

1、2018年3月,广电总局下发《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文件明确要求:

(1)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

(2)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3)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节目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2、《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也明确规定:

(1)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

(2)不得转发UGC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3)在未得到PGC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王宝云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事务 | 合同法律事务 | 公司法律事务

Wangbaoyun@shengch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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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 |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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