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由于二胎政策的放开和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聘请月嫂为新生儿和产妇提供月子期间的护理服务,月嫂市场也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由服务引发的相关纠纷也层出不穷。
经典案例
一、
姜玲、福州树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2013年10月13日,姜玲(乙方)与树人家政服务公司(甲方)签订《月子护理协议书》,约定因乙方需要,从甲方处聘用月嫂。2014年,姜玲之子姜锦荣作为原告以树人家政服务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将其诉至一审法院。为此,姜锦荣诉请判令树人家政服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560.28元(医疗费2560.28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等。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5026号民事判决,认为“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指派的月嫂刘娥英对原告的护理有不当的行为,且该不当行为与原告肚脐淤血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2013-11-1718:33~2014-07-1813:36;在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就诊产生的费用与月嫂刘娥英的护理行为存在关联性,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姜锦荣诉讼请求。姜锦荣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树人家政服务公司与姜玲签订了《月子护理协议书》之后,在2013年11月7日-13日期间,先后派出4位月嫂向姜玲提供服务;诉讼中,树人家政服务公司亦提供了部分月嫂的身份证明、培训证书等,以证明月嫂来源真实、经过上岗培训。姜玲认为树人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的月嫂来源不真实、没有实践经验,月嫂护理不当造成其子伤害等,但生效的法院判决已经认定并无证据证明姜玲之子的伤害系月嫂护理不当导致的,且姜玲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树人家政服务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对姜玲要求树人家政服务公司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
护理记录作证,雇主索赔被驳回
北京某夫妻在生产前来到家政公司,面试了一位1.8万元的月嫂,并查看了相关证件,各方面都很满意,就与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月嫂上户服务后,夫妻两人很信任月嫂,在喂养和护理孩子的问题上都没什么意见。在公司发来的服务期间调查表上,夫妻两人也都表示非常满意。然而,宝宝刚刚满月就得肺炎住院。夫妻二人认为系月嫂喂养、护理不当,于是将家政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家政公司退还服务费1.8万元,并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
月嫂在该家政公司接受过正规的月嫂培训,并通过了相关考试,还持有北京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在护理宝宝的过程中,月嫂每天都做了详细的护理记录,根据这份护理记录记载的信息,月嫂喂奶粉的时间间隔、次数、用奶量,与品牌奶粉生产商的建议喂哺表基本一致,排除了不当喂养的因素。法院还查明,家政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家庭服务、母婴护理。也就是说,家政公司与小夫妻签订的月嫂服务合同没有超出经营范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月嫂只是服务人员,并非专业医护人员,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宝宝患病与月嫂服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实务总结
首先
家政服务公司要与客户签署书面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包括不限于服务时间、范围等内容。
第二
公司委派的月嫂要合格,家政公司要对月嫂进行正规的月嫂培训,要求通过相关考试,并且要留存月嫂本人的身份证信息、近期体检证明、护理专业培训合格证、按摩师证等其他技术职业等级证书。
第三
公司一定要求月嫂上户要做好相关护理记录,保留手机通信记录等相关证据,这些在发生纠纷时都能起到关键作用。最后,公司要及时的进行客服售后跟踪调查。
综上,月嫂服务公司正规经营、正规培训、客服售后跟踪调查表、以及月嫂的健康证明、详细的护理记录,都对赢得官司起到关键作用。
王宝云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法律事务
合同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
Wangbaoyun@shengch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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